在讲述期间,处于被裁员状态的老胡提出了三个连续的问题:“上一个项目才刚刚结束,我把它添加到简历里,这样做难道有什么不妥之处吗?在求职意向那一栏,明明明确表示不考虑新的机会,怎么就能据此说明我是打算离开呢?再者说,我已然对公司进行了屏蔽,为何HR依旧能够看到我简历的更新状况呢?”。
对此,一本黑用另一个真实案例作了回答:
从前年年头开始,鉴于工作所需,老黑曾代管公司招聘账号达3个月之久。某一日清晨,老黑如往常一般开启HR邮箱,意在寻觅契合的候选人,忽地一封邮件映入其眼帘,标题乃是“你公司有3人或许会跳槽,请即刻查看”。
邮件的内容并不复杂难懂,不过也就是表述了“X先生以及另外两人存在跳槽的可能性,若想知晓详情,点击此处前往查看”这么个意思。难以抑制住内心好奇心理的老黑,依照其中所给的具体指示,在微信这个社交平台之上关注了一个名为“助××猎”这样的公众号,随后还完成了与公司的绑定操作。
第二天一大早,老黑收到了一条消息推送,所谓消息推送的内容是,“监测结果提醒:新发现有1名员工要跳槽”。老黑经过一番查询后发现,要是想查看所有预警的详细信息,并且能够实时收到平台的监测提醒的话,那么是需要付费的。限时折扣价是1350元每年。
实际上,这早就并非是什么秘密了。在今年3月的时候,有一家号称有着全国最大简历库的某招聘类数据公司,被曝光其公司内所有人员都被警方给带走了。
多位在业内有着一定地位的人士以及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律师持有这样的看法,即这家公司出现问题,有可能是和它没有经过正当授权就去获取简历,并且存在“贩卖”简历信息等一系列被怀疑涉及侵犯用户隐私权的行为存在关联。产品合伙人刘博曾经公开讲过这样一番话,那就是“我们的商业模式总结起来也就8个字——获取简历、数据变现。”。
燃财经曾获取到一份,由这家公司给予客户的商务合作BP,也就是商业计划书。这份文件表明,公司旗下总计有38个B端招聘产品,存在超过170万招聘者用户,数据库存有2.2亿自然人的简历,简历累计总数为37亿份。
让人不禁感慨的是,这家公司获取数据用的是爬虫手段。在它的产品里,比如说那个叫“简历时光机” 的产品,依照一本黑的说法,它能使劲挖掘简历上全部的秘密,能让HR看到简历上所有的修改过往,不论你是新增内容,还是修改内容,又或者是删除内容,通通都无法躲避。
另有一款名为“爱伙伴”的产品,它属于工具软件,具备监测员工离职动向的功能,能够监测到员工更新简历的动作,还能监测到员工投递简历的动作,能监测到员工简历被HR查看的次数信息,也能监测到员工简历被猎头查看的次数信息。
在一本黑的如此表述下,不管你是有着准备跳槽的这种情况,又或者是被猎头所相中,都会被进行实时监测,进而被推送给现单位的相关负责人。
非法爬取用户数据
涉嫌侵犯个人隐私
那位讲述这样灰色利益究竟存在多大情形的业内人士介绍过,获取简历若走正常渠道,招聘方得跟招聘网站签合同,每份报价一般是50块钱,就算有优惠价格也超过10块钱,然而借助爬虫手段去获取简历,就能把这类成本给省去了。
“用户于招聘平台之上开展的更新、投放简历等行为归属用户隐私范畴,亦是用户的个人信息。”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赵占领表明,招聘软件或者平台具备其产品自身的特性,必定会收集到用户信息,本身并非违法,这是由其业务特性所决定的。“然而在收集完这些信息之后,未经用户许可,将这些信息给予第三方,比如给予其所在公司老板,致使老板知晓其雇员有怎样的动态,这便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
中国传媒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副主任郑宁,在肯定上述行为涉嫌违法之际,还提出了依据,刑法第285条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针对那种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按照刑法第285条第2款明确做出的规定,要是犯了这个罪的,处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得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要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要并处罚金。

郑宁说,上述公司非法爬取用户数据,这一行为可能构成此罪,与此同时,该公司还涉嫌违反网络安全法。员工在求职网站登记信息时,其同意公开的应当只是最终显示的信息,然而新增、修改、删除的信息,以及简历被其他HR、猎头查看次数等信息并不在此列。未经用户明示同意就收集、使用这些信息,并且向第三方提供,这种做法违反了网络安全法的规定!
就在2017年6月1日这一天,《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开始施行。这部法律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要是去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话,那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这样的原则,还得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以及范围,并且要经过被收集者同意才行。网络运营者不可以收集跟其提供的服务没关联的个人信息,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双方的约定去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而且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去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任何个人,不可以窃取得来个人信息以及通过别的没被允许的方式去得到个人信息,任何组织也不准许如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可以非法售卖个人信息,也不可以非法面向他人去提供个人信息。
针对上述法律法规,德勤风险咨询部门中有信息技术风险团队,该团队曾对企业给出建议,企业应尽快去盘点已搜集的信息类型,还要盘点已使用的信息类型,以及已存储的信息类型,同时要盘点个人信息所对应的容器,也要盘点个人信息所对应的载体,另外,对于内部访问个人信息对应的人员岗位需盘点,处理个人信息对应的人员岗位要盘点,分析个人信息对应的人员岗位也得盘点,使用个人信息对应的人员岗位同样要盘点,存储这些信息的系统情况得进行盘点,还要看这些个人信息是否会通过内部人员这种方式被披露、传输给外部第三方,以及是否会通过系统后台接口的方式被披露、传输给外部第三方等信息,并且要依据这些去评估当时业务操作的现状能不能满足网络安全法中的法规要求,还要评估当时系统操作的现状能不能满足网络安全法中的法规要求。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
用户信息不得公开
查阅相关资料之后,那记者留意到,“爱伙伴”相关负责人曾向媒体讲,简历里头不存在法理规定的个人隐私信息,而且相关软件仅仅解析简历信息之中的个人教育经历以及个人求职经历这两部分,这是属于个人能够向公众放开并且已知悉的信息,对于简历里的照片、联系方式、身份证等并不在获取范围之内,在解析之前就已经做了脱敏处理。
面对这般的解释,好些个求职者觉得压根就站不住脚,“简历的诸多信息已然涉及公民个人信息事项”。
有着这样一种解释,它是跟实际不相符合的。在赵占领的认知当中,要是依照这样的一种说法,彻底来做脱敏处置,这样一来,把求职者的信息发送给其公司相关负责人这种情况,就不会出現。所以呢,上述这种说法必然是和实际情形不相符合的。除此之外,简历里面的一些信息,是存在其能够被知悉的范围的。就好比用户的教育信息,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被特定的某些人所知晓,但这可并不意味着这类信息就不属于用户隐私了。
赵占领分析指出,对于这种行为是不是涉及网络安全法里的公民个人信息事项,首先得明确隐私与信息的概念。他表示,隐私和信息的概念存在重合情况,通常而言,个人信息的概念涵盖范围更广些,那部分用户不希望他人知晓的个人信息属于隐私范畴,用户求职时给某些公司发送简历的行为算作隐私范畴,然而它同时也是个人信息。
未经用户同意,便把用户的个人信息,甚至是隐私提供给别人。这是违反网络安全法的,也是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的。这两份法律里都涉及,对个人信息收集使用需遵循基本规则,且程序要正确,就是说你得经过用户同意。赵占领说。
对于此情况,郑宁也持有相同观点,即要是用户表示同意公开,又或者是经过相应处理之后没办法识别出用户个人的,这样才能够进行公开,这是由于网络安全法第42条作出了规定,那就是网络运营者不可以泄露、篡改、毁损其所收集到的个人信息;在没有经过被收集者同意的状况下,不可以向其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然而,存在一种除外情形,也就是经过处理后无法识别特定个人并且不能复原的情况除外。
需要留意的是,有越来越多用户的数据呈现出“裸奔”的状况,隐私信息的泄露已然变成那种令人忧虑却又毫无办法的棘手难题。通常拥有两种情形,涵盖从招聘平台内部发生的泄露以及第三方数据的抓取。
今年1月,界面新闻曾报道,有超过2亿求职者的简历出现泄露情况,其曝光时间将近一周左右,当时推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前程无忧与可能是简历数据来源的58同城,对此,在58同城一名新闻发言人称简历数据不是从该平台上给泄露出去的情况下,却表示是当用户把简历设置成被允许让公开可见这种状态的时候,才被第三方给进行了数据抓取。
那么,对于这样的简历大数据公司而言,求职者是不是能够去报警呢,又或者仅仅只能选择忍气吞声呢?
赵占领觉得能借由两种办法予以解决,其一,能够朝着网信部门下属的个人信息保护主管部门去举报,像各地的网信办,特别是大数据公司注册地的网信办,其二,要是涉嫌犯罪那就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是发觉好多人都存有信息兴许被泄露的状况,那就一同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极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乃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郑宁说,按照法律规定,求职者能够拨打热线电话 12377 向当地网信主管部门投诉,进而请求对网站予以行政处罚,要是涉嫌犯罪的话则能够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