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7号)
《护士条例》,于2008年1月23日,经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在予以公布,从2008年5月12日开始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护 士 条 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之所以制定本条例,是为了维护护士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在于保障医疗安全跟人体健康 。
第二步,本条例所讲的护士,是那种经过执业注册获取护士执业证书的人 ,是依据本条例规定去开展护理活动的人 ,是履行着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
第三条,护士的人格尊严不会受到侵犯,其人身安全也不会受到侵犯。护士依据法律履行职责,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国务院相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其相关部门,再加上乡(镇)人民政府,都应当采取相应举措,去改善护士所处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应有的待遇,加强护士队伍的建设工作,以此促进护理事业能够健康地发展。
国务院相关部门,以及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都应当施行举措,去促使护士前往农村,还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工作 。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在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承担着,对于本行政区域的护士,进行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
第六条,国务院相关部门对于在护理工作里有着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作为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 ,受到表彰以及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与先进工作者的待遇 ;对于从事护理工作时间长久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 。具体办法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去制定的 。
在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方面的有关规定,予以表彰,给予奖励。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所规定的普通全日制三年以上护理专业课程学习,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所规定的普通全日制三年以上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其中包括在教学医院完成八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其中包括在综合医院完成八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且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需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满3年之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在于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且考核合格。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者,应向拟执业地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该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那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会准予注册,且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还要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十条,护士于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部转变执业地点之时,需向那打算执业的省级及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里头的卫生主管部门去汇报情况。而收到汇报的卫生主管部门,要从收到汇报的那一日期开始算起,在七个工作日的时间范围以内,为其完成变更手续的办理工作。当护士跨越省份、自治区以及直辖市去变更执业地点时,收到汇报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得向该护士原本执业所在的那种省内、自治区内、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卫生主管部门去通报相关情况。

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满若需继续执业,应于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于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会准予延续,延续后的执业注册有效期是五年;对于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就不予延续,且会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存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的情形,那么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去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以及不良记录,并且,要把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内容涵盖了,以护士收获的,表彰、奖励为此,还有护士完成政府下达指令性任务的状况等,构成了所谓护士执业良好记录;相应地区分于,包含了以护士因违反本条例,同时一并违反其他卫生管理里的,法律、法规、规章跟诊疗技术规范规定,而遭受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形等为主的种种内容;所组成以及称作的护士执业不良记录 。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护士进行执业时,存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获得工资报酬的权利,有着享受福利待遇的权利,具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的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可以克扣护士的工资,不可以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待遇等候遇。
第十三条 护士进行执业 有得到与她所从事的护理工作匹配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这般的权利啊 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 有面临感染传染病危险的护士 其有依从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去接受职业健康监护这一权益 要是患病成职业病了那 有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获得补偿的权利呢。
第十四条,护士具备这样的权利,即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获取与自身业务能力以及学术水平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同时,护士拥有参加专业培训的权利,拥有从事学术研究以及交流的权利,还拥有参加行业协会以及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第十五条,护士,具备,那样的一重权利,即,得到,关乎疾病诊疗、护理等方面相关信息的权利,还有另外一套,同履行护理职责存在联系的其他权利,此外呢,护士能够,针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提出意见,并且,针对卫生主管部门当下所开展的工作,呈上建议。
第十六条,护士进行执业的时候,应当对法律规定予以遵守,应当对法规条款予以遵守,应当对规章内容予以遵守,应当对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予以遵守 。
第十七条,护士于执业活动当中,发觉患者病情处于危急状况,这种情形之下应当即刻去通知医师呢;而在紧急的状况之时,是为了抢救垂危患者的生命,此时应当率先去施行必要的紧急救护措施呀。
当护士察觉到医嘱违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情形时,应当迅即向开具该医嘱的医师予以提出;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是医疗卫生机构里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去报告。
第十八条 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十九条规定,护士存在着这样一种义务,那就是需要参与到公共卫生以及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当中,当出现像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这类严重对公众生命健康构成威胁的突发事件的时候 ,护士应该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所做出的安排,进而参加医疗救护工作。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所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可以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所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可以允许,下述这些人员,在本机构之内,去从事,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护理临床实习人员若于教学、于综合医院,其开展有关工作时,应当在护士指导之下 。
第二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要给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还要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以及医疗保健措施。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去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以此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护士若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的工作,那么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并在句末加上标点符号。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应当实施这个在职培训计划,还要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护士展开培训之时应着重关注新知识以及新技术的运用,依据临床专科护理的发展状况还有专科护理岗位的需求状况,去开展针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
第二十五条,就医疗卫生机构而言,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所规定的那样,去设置专门的一个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的人员,以此来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且要进行一番监督检查。
若护士因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了职业道德而受到投诉,那么其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就得进行调查。一旦查证属实,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对护士作出处理,然后把调查处理的情况告知投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