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7日星期二上午10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办了一场政策吹风会。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珍以及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对《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介绍,并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新华社记者
人力资源市场的覆盖面相当广泛,它不仅涵盖了原本独立的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融合而成的人力资源市场,而且还囊括了诸如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特定类型的人力资源市场。我想了解一下,《条例》在确定适用范围时是如何进行考量的?感谢。
司法部社会管理法制司司长 杜亚玲
记者的提问十分恰当,各类法律和规章都有各自的适用界限,《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的第二条明确指出了这一界限,即在我国的领土范围内,凡是通过人力资源市场进行求职、招聘以及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活动,均应遵循本条例。若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的规定对求职、招聘和人力资源服务有其他特别规定,则应优先遵循那些规定。理解本条适用范围,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该条例所规范的对象包括人力资源市场中的所有参与者,如雇主、求职者、劳动者,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政府监管机构;其次,《条例》着重于规范这四类主体在求职、招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以及市场监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实际操作中,这涵盖了自2008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以来,通过将原人才市场和原劳动力市场逐步融合而成的统一人力资源市场,以及还包括了其他多种形式的人力资源市场。因此,刚才那位记者的提问,无疑表明了他对人力资源市场有着深刻的认识。《条例》作为我国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领域的基础性法规,广泛适用于国内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聘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等多种活动。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招聘、军队文职人员的聘任、退役士兵的就业安置、中国公民赴海外工作、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驻华使领馆以及联合国驻华机构在国内的招聘活动,均具有其独特性。为此,相关法律法规针对这些特殊人力资源市场制定了专门的规定。在这些特殊的人力资源市场中,求职、招聘和人力资源服务活动应优先遵循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事服务工作管理的通知》等一整套特殊规定。关于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的部分,应参照本《条例》的相关条款执行。首先,《条例》着重于对求职、招聘以及人力资源服务等涉及外部人力资源市场的行为进行规范;其次,对于涉及劳动合同的签订、调整、执行、终止以及薪酬等内部人力资源事务,则由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具体规定,本《条例》并未涉及这些内容。概括来说,本《条例》所规范的对象理应包括人力资源市场的所有参与者,堪称我国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领域的基本法律。然而,若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对特定人力资源市场的求职、招聘及人力资源服务等方面有特别说明,则应遵循这些特别规定。通过从这三个角度来理解《条例》的适用范围,我们便能准确把握其法律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