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合法经营的企业,其电子信箱中积存了众多求职者的个人简历。因此,被告人解彰寅与黄国强将目光锁定在了这些企业的电子信箱上。
每月下载两万份简历 总获利三十万元

黄国强盗取的账户密码被转手给了解彰寅,解彰寅在加价后将其转售给了郑峰。这些账户中存储了众多求职者的简历,郑峰登录后下载并转卖这些简历。据黄国强交代,他向解彰寅出售每份简历的价格在两元至四元五角之间不等,他每月下载约两万份简历,销售额大约在3万元上下,累计获利达到了三十万元。

解彰寅的供词表明,他向郑峰出售简历,每份售价介于3元至5元5角之间,每份简历的利润仅为1元。他累计购买了数千个账户,下载了大约二十万份简历。在本案中,公安机关从郑峰的电脑里实际提取出了180万份个人简历。郑峰坦白,他通过购买求职者的简历,每份花费三至五元,再以五至八元的价格在淘宝平台上进行转售,累计销售量达到数十万份,总销售额约为300万元,从中赚取的利润大约在150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2019年8月30日,依照法律规定,对涉案的五名被告进行了初步的判决。
郑峰因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刑,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并需缴纳罚金三十万元人民币。
黄国强因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依法判处四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并需缴纳三十万元人民币的罚金。
解彰寅因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依法判处四年三个月的有期徒刑,并需缴纳三十万元人民币的罚金。
卢培俊因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需缴纳罚金五万元人民币。
王迪因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依法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并需缴纳五万元人民币的罚金。
在审判五名被告人的罪行与刑罚时,审判庭指出,不能仅仅依据非法所得的金额来做出判断,五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均达到了情节极其严重的程度。
五人行为均属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审判长指出,尽管卢培俊和王迪并未直接将简历出售给郑峰并从中获利,但他们却实现了所谓的“业绩”,其所得利益已在工资与奖金中显现。此外,他们监守自盗的行为,情节尤为严重。
近年来,中国互联网求职者简历泄露事件频发。这不仅因为招聘平台内部员工可能存在盗窃行为,还由于平台自身存在安全隐患和审核流程不健全等问题,这些都给信息贩卖创造了条件。而如果招聘平台将用户数据用于交易或共享,这又是否构成对用户隐私的侵犯?求职者的数据究竟归谁所有,是属于求职者本人还是招聘平台?随着我国互联网招聘用户群体的持续扩大,这一现象,确实值得我们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