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光匆匆又一年,转眼就要和2018说再见了。
在这一年里,伴随着法治和科技化的发展步伐,我们在制定、修订相关法律、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都充分考虑了保密的重要性。接下来,就让我们跟随“保密观”的视角,一探究竟。
最新审议通过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需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他们必须对在监督、调查活动中获取的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以及个人隐私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第五十九条明确指出,监察机关的涉密人员在离职或离岗后,必须遵循脱密期的相关规定,严谨执行保密职责,严禁对外透露任何涉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相关部门需实施相应措施确保电子商务运营者所提供的数据信息安全,同时对于其中的个人资料、隐私以及商业机密必须严格保密,严禁任何形式的泄露、出售或非法提供给第三方。
第三十一条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保密义务作出了更详细的规范,而第八十七条则对电子商务监管部门的员工在法律层面上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若我方在执行请求时需保守秘密,依据第十六条的规定,我们需通过对外联系机关向外国提出请求,并在外国接受相应条件并出具书面担保后,方可决定有条件地执行。对于外方提出的执行请求若也需保密,只要不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主管机关便可根据其要求来安排执行事宜。

新出台法规与部门规章
国务院行政法规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关于人力资源的流转,第二十五条明确指出:流转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包括对服务期限、职业限制以及保密要求等各项规定的执行。
关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保密责任,第二十九条明确指出:在进行业务操作时,若收集到用人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擅自泄露或违规利用所掌握的商业机密及个人信息。
国务院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明确指出,任何由社会资金支持产生的、关乎国家机密、国家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的科学数据,都必须依照既定规定进行提交。
本方法特别设立了第五章“保密与安全”,其中通过五条具体条文,对科学数据的开放程度和知悉权限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涵盖了涉及国家机密的科学数据的管理与运用,以及对外提供科学数据时的安全保密审查机制等内容。
两部专门的保密规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持有单位管理办法》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办法》
科技部与国家保密局共同发布了该文件,其中对保密工作的责任制度、所需保障条件、档案整理归档流程、涉密科技项目的保密管理以及宣传报道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规定。
该文件由科技部发布,明确了在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中的保密标准及责任人的选定、授权、登记和监管等方面的指导原则,并对授权等具体事宜作出了规定。

各部委颁发的8项部门规章
4月
生态环境部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6月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
7月
民政部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8月
交通运输部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9月
公安部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10月
交通运输部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
10月
国家档案局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
11月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公安部
《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
八个部门规章在保密方面各有其侧重点,首先,针对涉及国家秘密的管理领域事项,明确规定了不得公开的原则,并在这一基础上,也考虑到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保护,以及隐私权的维护,同时设定了信息公开的约束条件和具体流程;其次,强调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最后,对专业和技术领域内涉密信息的保护措施进行了更进一步的细化。

党内法规中的保密规定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借鉴了自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反腐斗争成果,我们强化了保密工作规定,具体体现在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对于泄露、传播或非法获取党组织在干部选拔、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未公开信息及其他应保密资料的行为,将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的处分;若情节较为严重,则可能被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若情节极其严重,则将面临开除党籍的处分。
对于任何试图阻碍、打压批评、检举、控告的行为,或者擅自扣留、销毁相关文件,亦或是有意泄露给他人,以及在考试、录取过程中泄露试题等违规行为,都应依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

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涉及保密的方面共有三点,首先,将保密工作确立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中的关键步骤;其次,在档案数字化阶段,人事部门及其相关机构需依照纸质档案的标准,对档案的使用、传递及保密进行管理;最后,保密被列为进行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时必须遵守的纪律之一,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泄露或未经授权的对外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