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人民法院宣判余磊等七人诈骗、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案,主犯获刑八年十个月

admin 2025-03-25 1639 0

9 月 22 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对余磊、宋天宇、汪卫、高鹏程、胡健、王娟、张文娟七名被告人犯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一案进行了依法宣判。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余磊,因其犯有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同时被处罚金人民币九万五千元。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宋天宇被判处十七年二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汪卫被判处四年八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高鹏程被判处十七年二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他在 2018 年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二个月,与本次犯罪数罪并罚;胡健被判处相应刑期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般成员王娟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张文娟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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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月 11 日到 12 日期间,舒城法院在一审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此次审理的是余磊、宋天宇、汪卫、高鹏程、胡健、王娟、张文娟等 7 名被告人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的一案,并且有相关图片。

法院审理查明:2017 年 4 月至 8 月期间,被告人余磊在舒城县城关镇合安路广进久富小区开展经营活动,其经营的是“众鑫公司”,并且该公司对外进行放贷。2017 年 9 月,被告人余磊、宋天宇、汪卫、王娟、张文娟共同以“众鑫公司”之名对外进行放贷活动。余磊出资 10 万元,其所占股份为三分之一;宋天宇出资 5 万元,其股份占三分之一;汪卫出资 5 万元,其股份占三分之一;王娟出资 5 万元,其股份占三分之一;张文娟出资 5 万元,其股份占三分之一。他们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来分配非法收益。在此期间,余磊还吸收了被告人高鹏程和胡健一起参与讨要“欠款”的工作。余磊等人为达到非法占有目的,诱骗被害人签订双倍借款合同,制造出双倍支付的痕迹,随意认定违约金。他们以家访费、砍头息等套路,与被害人形成了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时,他们伙同高鹏程、胡健,采用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暴力、威胁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从而形成了以余磊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团,其中宋天宇、汪卫、高鹏程、胡健为重要成员,王娟、张文娟为一般成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磊、宋天宇、汪卫、王娟、张文娟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他们通过虚构事实以及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的财物。他们的这些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被告人余磊等五人使用殴打、侮辱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他们为索要非法债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余磊等五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多次勒索他人财物,被告人王娟为他人敲诈勒索犯罪行为提供帮助,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余磊、宋天宇、汪卫、高鹏程、胡健、王娟、张文娟共同实施犯罪,组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余磊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需按照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被告人宋天宇、汪卫、高鹏程、胡健是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被告人王娟、张文娟积极参与犯罪活动,属于一般成员,应当按照各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据各被告人所犯的罪行、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性、在共同犯罪里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认罪悔罪的态度,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