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1 月 15 日,在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的安徽强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 500 万方新型环保商砼站项目施工工地。一名工人在拆除脚手架的过程中,因高坠而死亡。
依据《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效果评估暂行办法》(皖安办[2016]39 号)以及市安委会办公室的相关要求,舒城县经济开发区“2021.01.15”一般高坠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工作组(以下称“评估组”)在 2022 年 3 月 7 日对该事故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展开了评估。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县安委会办公室为了对此次事故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专门成立了一个评估组。该评估组的组长是县应急局副局长张俊,成员是县应急局相关股室人员。评估组依据县政府批复的《舒城县经济开发区 “2021.01.15”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梳理出了评估清单。
2022 年 3 月 25 日,评估组抵达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他们通过听取相关汇报,调阅事故的原始档案,对事故现场进行检查,以及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等方式,全面深入地开展评估工作。
二、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县政府下达了《舒城县经济开发区 “2021.01.15”一般高坠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意见”)。之后,各有关部门以及事故责任单位都认真地开展了事故责任追究工作,同时也积极整改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相关责任人员问责处理落实情况(3人)
王*应是永诚架业公司的架子工负责人,他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的管理责任,并且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以及第(六)项等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舒城县应急管理局已经对他给予了警告的处罚,同时并处 9000 元罚款。
巢开是永诚架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法》所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他在组织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方面做得不够到位。他对拆除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也存在不足。他对安全隐患的排查不够深入。他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他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等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舒城县应急管理局已对他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张*年是舒城监理公司的项目总监。他未及时检查出工人未系安全带以及未正确佩戴安全帽等隐患,也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架子工负责人擅自安排临时工人进行脚手架拆除等行为。这些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等规定,他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舒城县应急管理局已对他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罚款。

2.相关责任单位问责处理落实情况(4家)
永诚架业公司雇佣临时工人进行特种作业。该公司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做得不到位。同时,对拆除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也不到位。并且,在安全隐患排查方面不够深入。因其上述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的管理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以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舒城县应急管理局已对其处以 25 万元罚款。
舒城监理公司未切实履行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未能及时察觉永诚架业公司雇佣临时工人进行特种作业等情况,在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工作时存在不足,没有及时检查出工人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以及未正确佩戴安全帽等隐患,对于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方面的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等规定,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已被舒城县应急管理局处以 22 万元的罚款。
舒城县住建局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没有严格依照相关要求开展安全监管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检查不够到位,现已责令其向舒城县人民政府提交了深刻的书面检查。
舒城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没有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法》所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属地监管责任的履行方面存在不足,对辖区建筑施工领域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得不够,现已责令其向舒城县人民政府提交了深刻的书面检查。
(二)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永诚架业公司认真贯彻落实了《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了全面的安全教育培训,同时强化落实了风险辨识告知、非常态作业强制报备等制度,使得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有了显著提升。一方面,企业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进行了加强。同时,加大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力度。通过这些举措,切实提升了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舒城监理公司。事故发生后,企业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及监理合同等要求,对各类工程展开规范监理工作。公司对照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加大了安全监理的力度,并且采取多种措施,督促各施工单位认真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同时,针对各监理项目,增加了监理人员,使监理力量得以进一步增强,以此有效避免了各类事故的发生。
舒城县住建局对照《安全生产法》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切实履行自身责任。针对在建的各类施工项目,加大了检查监督的力度,强力督促各相关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让各单位开展隐患问题的自查自纠工作,并进行整改清零,以此来确保生产安全。
舒城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强化了属地建筑施工领域的监管职责。并且,依据《舒城县“1+10+N”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严格督促园区内各类建设项目依法依规进行。这样做有效防范了辖区内各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202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