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化劳动关系管理:微信转账记录能否证明劳动关系存续?

admin 2025-01-19 901 0

随着劳动关系领域电子化步伐不断加快,一些企业通过电子邮件通知员工聘用或解除关系,通过微信转账工资,或通过聊天软件发送电子工资单。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数据管理不够规范,可能难以保存劳动关系存在的数据和痕迹,导致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

没有劳动合同,没有社保缴纳记录,没有考勤记录,没有银行工资单,只有每月微信转账记录。能否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近日,在收到仲裁委员会败诉的裁决后,李嘉伟知道了这个问题的答案:不会。这也让他在上诉时犹豫不决:“没有纸质证据,只有电子证据,其真实性难以确定,劳动关系也难以确定。”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更新,企业传统的纸质管理正在被数字化管理所取代。然而,工人日报记者采访发现,一些企业在数字化管理方面仍然落后,要么是不愿意投入成本,要么是想给篡改电子证据留下机会。劳动关系认定相关数据和痕迹难以保存且容易篡改。损害双方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

只有电子证据,真伪难以确定,诉讼将“非常不利”

2019年3月,51岁的李嘉伟应聘了沉阳市一家装饰公司改造工程分公司的水电装修工工作。他没有签订纸质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底薪3000元、按项目绩效工资、缴纳社保。随后,他每月的收入通过公司财务微信账号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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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李嘉伟被公司解雇。公司不仅没有为他缴纳社保,还拒绝了李嘉伟提出的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在仲裁庭上表示:“我公司与李嘉伟是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所支付的款项是劳动报酬,不是工资,因此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

李嘉伟不同意雇主的说法。他觉得自己是一名正式员工,但又拿不出有力的证据。他只有12个月的微信转账记录。仲裁员表示,这份记录中没有任何提及“工资”的内容,其真实性难以确定,不予采信。

记者调查发现,李嘉伟的经历并非个例。去年5月,大连一家外贸公司因证据不足而败诉劳动争议诉讼。据该公司人力资源部副部长柴新勇介绍,2018年12月,公司向一名员工发送了一封邮件,附有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结果,该员工不承认看过该邮件,并声称该邮箱地址没有实名认证,不是自己的邮箱地址。

庭审前,该公司特意对​​发送的电子邮件进行了公证。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证只能证明用人单位发送了该邮件,而不能证明该邮件是发送给雇员的,也不能证明雇员已阅读该邮件。

“电子证据的主体、真伪、阅览状态等难以确定,这使得电子证据在法庭审判中非常‘吃亏’。”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沉阳市法官郑红表示,早在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证据形式“电子数据”就已经得到确认。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删除、修改,往往只能作为其他证据的证据,很少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

部分公司篡改内容,工作人员不注意保存证据

“谁能想到QQ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呢?” 58岁的张春华一直对自己没有保留电子证据感到恼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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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她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聘了一家物业公司的保洁员工作。直到该公司意识到需要规范用工,才于2019年4月要求张春华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并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往物业公司上班。

今年3月,物业公司无故解雇了她。在计算赔偿时,张春华很难提供七年工作的证据。上海段和段(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孟玉平提醒她,短信、银行转账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据。她回忆,前几年工资都是现金支付,但“电子工资单”会通过QQ发送。然而她回头查看,发现该QQ账号因长时间未使用而被注销,聊天记录也没有及时保存。

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络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等方式收集的数据。电话短信、电子签名、以域名形式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许多电子数据被法律承认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但事实上,由于工作人员不注重存储,电子证据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

同样,企业也没有加强电子证据的管理。 “现在,工资福利金大多存储在电子表格中,人事调动、任免都存储在电子文档中。如果电脑感染病毒,所有数据都会丢失。如果员工提起诉讼,公司无法解释清楚。”柴新勇多次向公司负责人提出预算,购买电脑硬件存储人事数据,或者购买人事办公软件存储数据,并对关键数据和痕迹进行公证。然而,商界领袖以成本太高为由拒绝了这一提议。

“有些企业故意给工人留下篡改机会,设置陷阱。”孟玉平多次为工人提供法律援助后,发现有的企业故意不给工人留下工牌、工资单、聘用通知书、劳动证明等合同等物证,工人去用人单位领取时他们篡改电子证据或制造电子数据丢失的假象,例如删除员工电子打卡记录、篡改电子邮件状态为“未读”、修改电子工资单内容等。

企业应加强数字化管理,认证电子数据真实性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企业数据管理的规范化,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将会越来越高。”沉阳心悦企业管理咨询公司顾问王猛表示,企业需要提高这方面的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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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企业可以通过现有的技术手段提高电子证据的真实性。”王猛建议,企业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提前确认数据账户主体、要求员工进行第三方身份认证、采用单向电子签名确认文件不可篡改等技术手段,提高真实性的电子证据。

郑宏同意了。她认为,企业还可以通过第三方来证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比如利用公证锁定电子证据、利用企业邮箱保证电子证据的不可篡改等。

3月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签订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指出,以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可视为书面形式、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当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输、存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保证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对此,郑宏认为,劳动关系电子化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当技术发展到电子数据和痕迹无法篡改、可以永久保存的时候,越来越多的电子证据将会被法官所接受。

“虽然加强数据管理会增加成本,但如果不这样做,企业将因解决由此引发的劳资纠纷而因证据不利而付出更多成本。”柴新勇认为,做好数据管理的企业不仅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更能有效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