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民政局《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核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直接向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 年 4 月 3 日
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政府组织管理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和《关于开展审查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通知》(民发〔1999〕133号),按照民政部有关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查登记有关规定问题如下:
一、审查登记目的和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断增加。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从事社会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性民间实体组织,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构统一登记、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的制度,是新形势下社会组织分类管理的需要,是国家对社会组织进行分类管理的重要手段。管理社会组织。建立统一的登记管理制度,确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地位,规范其发展,既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需要,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因此,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对非企业单位进行审查登记。由于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相关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努力,确保审核登记工作按时完成。
2.审查登记对象和范围
(一)审查登记对象:1999年12月31日前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目前:

一、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批准设立。
2.经有关部门自行批准设立。
3、未经任何部门批准,但经机构设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
(二)审查登记范围主要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所列十个行业的各类民办机构。现在:
一、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高等学校、民办专科(继续教育)院校等教育事业。
2.卫生服务业,如私立门诊(机构)、医院、私立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机构)等。
3、文化事业,如民间文艺演出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艺术研究院(所)等。
4、科技事业,如民办科研院所(所、中心)、民办科学技术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价院(中心)等。
5、体育事业,如私人体育俱乐部、私人体育场、馆、医院、社团、学校等。

6. 劳工事业,如私立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私营职业介绍所等。
7.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疗养院、疗养院、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8.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间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间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间人才交流中心等。 9.法律服务业等。
三、审查登记原则审查登记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一集中登记原则。一切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其他部门无权登记、发证。
(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原则。列入审查范围的十个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对应的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司法、民政等政府职能部门登记机关是银行(企业的业务主管单位)。在审核登记工作中,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构必须按照《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民办非企业与管理单位”。
(三)严格控制原则。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登记。
(四)分级管理原则。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同级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查登记。
4. 查看注册步骤和时间表

审查登记工作从2000年1月开始,到2001年6月底结束。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申请登记、工商监管审查三个步骤分四个阶段进行。单位,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一阶段,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自查,提交设立登记申请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按照审查登记的规定,认真总结和审查自成立以来的政治方向、经营活动、财务管理、遵守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表格,由拟任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连同章程草案单位的社团法人资格、合法财产及相应的职工、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原始文件等。 批准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单位党组织成立情况和党员组织生活情况的报告以及其他经省政府认为必要的材料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已在各级人民政府设立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须提交原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的证明文件。
第二阶段,业务主管单位按照《条例》和《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查登记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对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进行审查。考试。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向批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正式函件,并连同其他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统计所辖民办非企业单位情况,填制民政部统一印发的表格,并附总体情况函。
第三阶段,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收集申报单位的有效材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并结合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核意见,批准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登记。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准予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并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将及时公告;对已核准登记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材料退还业务主管单位并说明理由。对审核注册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及时通知当地银行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其基本账户和组织机构代码。对擅自开展活动且未办理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劝其立即停止活动。不听劝阻者,必须责令处分。
第四阶段,本市将组建审核登记工作检查验收组,对市直单位和各区县级市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工作采取抽查和普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审核登记工作表现好的单位和场所给予表彰,对政策执行中出现偏差的要及时纠正。同时,要做好工作,迎接省对我市的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后,要认真总结审核登记工作,并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提交报告。
计划2000年上半年选择1个区(县级市)或1至2个行业进行试点,下半年总结经验后全面推广。
广州市民政局
200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