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
一、申请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可以申请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条件包括: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地方。
医疗、教育、职业培训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和《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人事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部队许可证》。取得学校许可证后,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要求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一般包括商号、行业或者经营领域、组织形式三部分。名称应当与其经营范围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经营范围。
特征;
(二)名称所表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清晰。泛称学校、学院、公园、医院、中心、研究所、研究所、博物馆、车站、社区、公寓、俱乐部等。组织形式前面不得冠以“总”字样;
(三)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以县级行政区划命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含有封建迷信成分;不得含有欺骗、误解公众的文字或者内容;不得使用政党名称、政党名称、政党名称。政治、军事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名称 宗教界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以及寺观教堂名称(佛教、道观、伊斯兰教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教堂) ;不得使用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使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名称。
3、民办非企业单位包含的行业
(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职业(继续教育)学院、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中心等;

(二)卫生事业,如个体办门诊(机构)、医院、个体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机构)等;
(三)民间文艺演出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文化事业; ETC。;
(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研院所(所、中心)、民办科学技术传播或者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价院(中心)等;
(五)体育事业,如私营体育俱乐部、私营体育场馆、体育场馆、医院、社团、学校等;
(6) 劳工企业,如私立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私营职业介绍所等;
(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疗养院、疗养院、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间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间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间人才交流中心等;
(九)法律服务业; (十)其他。

四、申请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程序
(一)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人应当根据拟设立的业(业)性质,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全部文件。有效的申请材料将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进行验资;
(二)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准予登记的,申请人填写登记表后,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到证明后,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刻制印章;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