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南:条件、流程及受理部门详解

admin 2024-12-31 840 0

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指南受理部门:县民政局基层政府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咨询热线:6627588 本指南仅供参考,具体以登记管理机构要求为准。一、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 1.申请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可以申请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非企业单位。具体条件包括: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经济审查批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 必要的场所。医疗、教育、职业培训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和《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人事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部队许可证》。取得学校许可证后,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要求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一般包括商号、行业或者业务领域、组织形式三部分。名称应当与其经营范围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点; (二)名称中注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一般指学校、学院、公园、医院、中心、研究所、研究所、博物馆、车站、社团、公寓、俱乐部等,组织形式不得以“一般”一词为前缀; (三)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前冠以县级行政区划名称;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利益,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含有封建迷信成分;不得含有欺骗、误解公众的文字或者内容;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姓名、社会团体名称、企业名录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寺庙、寺庙、教堂(佛教、道观、伊斯兰教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教堂)名称;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使用;使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名称。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等行业(企业) (一)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职业(继续教育)院校、民办培训(补习)等教育事业) 学校或中心等; (二)卫生事业,如个体办门诊(机构)、医院、个体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机构)等; (三)民间文艺演出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文化事业; ETC。; (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研院所(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价院(中心)等; (五)体育事业,如私营体育俱乐部、私营体育场馆、体育场馆、医院、俱乐部、学校等; (6) 劳工企业,如私立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私营职业介绍所等; (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疗养院、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间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间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间人才交流中心等; (九)法律服务业; (十)其他。四、申请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程序 (一)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人应当根据其所办企业(机构)的性质,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拟设立非企业单位。审核通过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全部有效申请材料,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进行验资; (二)登记管理 经机构审核,准予登记的,申请人填写登记表后,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到证书后,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刻制印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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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后,可以办理验资资金划回账户,并提交以下文件: 划转资金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验资用途;批准设立登记号码;申请转回资金金额;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申请表须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五、申请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所需材料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 (三)公司章程草案(按照公司章程范本起草); (四)住宅使用权属证明(住宅为租赁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住宅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的,需提供房屋证明复印件)须由产权人出具证明,并提供产权证书复印件); (五)资金来源证明(注明拟捐赠金额,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拟设立的活动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人的合法财产,并由捐赠人签字或捐赠表( (六)拟任负责人名单(董事会负责人、执行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七)《民办非企业负责人登记表》;单位" (编号:09)(含主任、副主任、执行机构负责人,各有一份,加盖所在单位印章);(八)《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人员登记申请表》(编号:01);(9)《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10)《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表》 (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表》(编号:04);(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表》(编号:01);《公司章程批准表》(编号:01)。 05);初审通过后,申请人将按要求进行验资。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程序: (一)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程序,作出民办非企业单位终止的决议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的,应当在报纸上公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二)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一般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组的职责是:清算财产,编制财务报表;通知并公告债权人(参见《公司法》有关规定)。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通知书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处理与清算相关的未完成事务;缴纳清算过程中所欠税款和产生的税款;债权债务清晰;处理还款、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代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民事诉讼活动。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提交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和各类会计账簿。每项财务数据必须由注册会计师签署。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三)清算结束后,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注销申请。 (四)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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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核批准后,将登记证书、印章及相关财务凭证退还登记管理机关,并将银行账户、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注销信息复印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公告。 2.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 (一)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同意注销登记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处理的声明,并加盖国徽);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编号:02)并按要求盖章或签字;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由清算组成员签署)、债权债务公告(公告需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的,提交报纸原件);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程序会议纪要。经审核批准,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银行账户注销等相关事宜后,应当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正本、复印件、印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单位印章、财务专用章)到登记管理机关。 、办公章)及相关财务凭证(会费收据等),并领取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提交下列材料(原件): (一)申请书(写明申请更名的理由、必要性、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三)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更名的文件;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物品审批表》(05号); (四)新的公司章程及其电子版(章程缝处加盖业务负责人姓名单位印章); (五)公司章程修改情况说明(对比新旧章程,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以下材料(正本一份):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03号);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代表登记表”(04号);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前任法定代表人任期内的财务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文件(旨在明确原法定代表人任期、期间的财务状况和工作状况)。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原来的(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03号); (二)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加盖国徽);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时,须提交以下材料(正本一份):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 03)(正本一份)及居住证明(若住宅为租赁,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及房产证复印件;若住宅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须由产权人出具证明,并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购买住宅的,须提供买卖合同复印件和房产证复印件)。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启动资金时,须提交以下材料(原件):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03号) (二)证明启动资金来源(捐赠),需提交捐赠协议;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须提交说明),经初步审核同意后,办理验资手续。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经营范围时,须提交以下材料(原件): 变更经营范围必须在经批准的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需提交的材料如下:(一)申请报告(说明业务范围变更的原因及事项);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中关于经营范围的规定,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四、备案 1、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备案的事项: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印章样式、银行开户证明(提交复印件); (二)办事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三)负责人。 2、办事机构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机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立的、承担民办非企业单位日常事务的派出机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执行机构的日常工作部门,如办公室、财务部门等。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机构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原件):( 1)设立办事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处登记表》(编号:06)并按要求签字并加盖印章。审核通过后,发给登记通知书并刻印章。 (二)注销办事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处注销登记表》(07号),并按要求签字、盖章。审查批准后,将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领取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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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负责人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原件):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变更申请表》(08号) (二) 《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登记表》(编号:09)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新任负责人应当办理负责人登记手续。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任期时,需为新任期的所有负责人办理备案手续(根据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有负责人必须在任期届满后重新登记)为减轻民办非企业单位换届工作量,仅新增负责人需在线填写纸质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