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高峰乡陶湾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范围详解

admin 2024-12-28 227 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与补偿第十一条以及《移民安置办法》第12条,根据《舒城县人民政府征地初步公告》(舒城县人民政府征地初步公告)政政公告[2024]10号),根据被征地现状、勘察勘界结果审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高峰乡桃湾村集体所有土地。土地3.6757公顷。舒城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预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目的及范围

本次征地位于高峰乡桃湾村东浩组境内。

具体范围参见勘察划界图。

本次征用土地为舒城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可以征收集体土地。

2. 土地状况

根据拟征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用高峰乡桃湾村东浩集团集体土地3.6757公顷。其中:农用地3.5380公顷;建设用地0.1377公顷。

三、补偿方式及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全省征收区域土地综合价格标准公告》(万政[2023]]62号)执行。其中:征收建设用地(含住宅用地)采用土地评估办法进行补偿安置。评估工作由舒城县人民政府委托安徽中利工建房地产资产成本评估有限公司负责实施。公司通过外部调查和内部调查分析计算进行评价。

(2)地面附着物及绿化苗木。本次征用土地附着物及青苗将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执行安市”(六政司[2020]120号)。

(三)农村村民住宅。本次征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

本次征地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4、移民对象及移民方式

本次征地安置对象按照《安徽省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确定。

本次征地受影响人口将通过货币补偿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

5、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按照《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规定发放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基本养老保险金。补贴实实在在 《关于实施细则的通知》(万人社发[2023]18号)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六政)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按照农发[2024]28号规定执行。全部或大部分失去土地(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年满16周岁的失地农民,按照征地批准后纳入支付补贴范围。根据该法,对新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给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六、其他事项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应当在征地乡、村、村民组内通过乡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予以公布;在舒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并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委会、村民小组等利益相关者的意见。本公告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

(2)本次征地实施单位为高峰乡人民政府,组织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者、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房产权属证明到高峰乡人民政府(联系人:周寒,电话:0564-8497100)处理补偿寄存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偿登记的,高峰乡人民政府将书面通知被征收土地所有者、使用权人重新办理登记。经通知仍未办理补发的,补偿登记事项将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三)对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者、使用权人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高峰乡提出书面意见。自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限届满为止。由人民政府提出(联系人:周涵,电话:0564-8497100)。相关土地权利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舒城县人民政府将按照规定组织听证。法律。

(五)本次征地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征地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高峰乡人民政府将于2024年12月12日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者、使用权人应当配合。

附件:测量及边界简化图

2024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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