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例报告

8月11日至12日,于某、宋某、王某、高某、胡某、王某、张某等7名被告人因涉嫌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罪被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这起敲诈勒索诈骗案在县法院一审公开审理。


县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于某经营“XX咨询有限公司”。舒城县某社区内。 2017年下半年,于某、宋某、王某、王某、张某组成合伙企业,以“××公司”名义放贷。其中,于某出资10万元,占三分之一股份;宋、王、王各出资5万元,占三分之一股份;王、张各出资5万元,占三分之一股份;违法所得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余、宋、王负责现场服务,负责开发“客户”、“家访”、办理“贷款”手续、收取“欠款”;王、张负责内部事务,王负责财务和对外事务。作为债权人,他保存资金和贷款信息;张负责接待客户、打印贷款信息等办公室工作。其间,余还引来社会闲散人员高某、胡某索要“欠款”。被告人于某、宋某、王某、王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骗受害人签订双重借款合同,制造双重付款痕迹,擅自确定违约金,使用家访费用,并将受害人斩首。他们利用利率等手段与被害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并伙同被告人高某、胡某,通过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暴力威胁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被告人于某、宋某、王某、高某、胡某、王某、张某长期聚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恶作剧,欺压人民,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一个邪恶的犯罪集团。其中,于某为犯罪集团头目,宋、王、高、胡、王、张为该犯罪集团成员。


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于某、宋某、王某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应当分别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胡某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宇、宋某、王某、高某、胡某、王某、张某组成相对固定的犯罪集团,共同实施犯罪。被告人于雷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实施犯罪活动。被告人宋某某、王某某、高某某、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王某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于某、宋某某、王某、高某、胡某均为主犯;被告人王某、张某系共犯,应从轻、减轻处罚。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依法就涉嫌犯罪进行法庭调查,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和量刑充分发表了意见。七名被告人依次作了最后陈述。此案将于稍后宣判。
文:程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