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陷入刑事案件的女性作为弱势群体,往往需要社会各界更多的关爱和帮助。 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决定继续深入开展“关注困难妇女,加强司法专项救助”活动,重点关注“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妇女” “有困难要及时救助”作为活动目标。舒城县人民检察院信访信访科作为办理司法救助案件的部门,始终坚持把救助困难妇女行动认真抓好落实,切实为困难妇女办实事、排忧解难,扎实推进“民生保障”专项工程,做深做实。
(一)为残疾女性受害者撑起“暖伞”
石某某是一起强奸案的受害人。与普通强奸案不同,本案受害人身体残疾,全身瘫痪,无法动弹。他正处于精神分裂症的衰退期,无法与他人正常交流。案发时他并不在场。没有性防御。不仅如此,她的家庭经济状况也十分困难。她的丈夫是农民,年事已高,丧失了劳动能力。夫妻俩只能靠低保维持基本生活。本案被告系低保对象,事发后无赔偿能力。
鉴于本案受害人经济状况极其困难,加之行为人无力赔偿,负责强奸案的检察官立即将这条司法救助线索移交给检察五部。第五检察院对此案进行了初步审查,判断施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后,主动联系施某的近亲属,告知其丈夫提交申请救助所需材料,并帮助其起草一份救助申请书。亲自司法协助。在资金拨付过程中,我院邀请市级人民监督员来到受害人村委会上门听证。由于石某某行动不便,她的丈夫作为代表参加了本次听证会。我院检察官耐心地对施某的丈夫进行了情感安慰,询问了施某的近况,并与村委会工作人员沟通了后续工作,加大了对施某及其家人的关注和帮助。随后,史某某的丈夫在众人的见证下在资金分配登记表上签字盖章。

(二)保障低保妇女基本生活底线
朱某某原本是一名铁匠,辛苦打工的收入仅够一家人的基本开支。他的妻子是农村低保对象之一,女儿患有严重智障。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给这个本来就陷入困境的家庭带来了彻底的灾难。朱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时被受害人陈某某撞倒,经救出后死亡。陈某某仅靠打零工维持生计,没有能力补偿。我院受理司法救助案件后,决定立即前往申请人家中进行走访调查。
经调查,主诉检察官获悉,被害人朱某某死亡后,其年迈的配偶和残疾的女儿已完全失去了生活来源。鉴于救助案件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办案部门决定优先审理此案,加快案件办理进程。仅用一周时间,就完成了从受理、审核、批准到救助资金发放的所有步骤。考虑到本案申请人经济困难,我院请求六安市人民检察院请求市、县两级联合救援,并及时为我院两名被困妇女提供了15000元救助金。救助资金。财政援助。

(三)传递希望曙光,照亮失去丈夫的“她”
严重的交通事故往往是突然的、具有破坏性的。因此,交通事故案件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直是我院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的重点。实践中,因刑事交通事故重伤或死亡的受害人如果是男性,往往是家庭经济的“支柱”。因此,帮助失去丈夫的困难妇女重燃希望,改善家庭基本生活,是救助行动的必要组成部分。想。

今年以来,我院共办理了5起男性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妻子因作案被困的司法救助案件。其中有两名80岁以上的农村妇女,还有三名因丈夫去世而导致家庭经济来源中断、赡养老人、抚养孩子的妇女。其中,家住县城山区的90岁农村妇女陈某某引起了我院的关注。鉴于她年事已高,腿脚不便,检察机关公诉人员决定在她90岁生日那天驱车50公里去看望她。他们上门办理救援手续。临走时,我院给陈某某送上了生日祝福。受赠人陈某某非常感动,紧紧握住主管检察官的手。她的女儿给我院送去了感谢的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