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导则征求意见稿公布,广泛征集社会意见

admin 2024-12-22 289 0

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六安市政府投资计划项目管理指引(2019年修订版)》、《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项目管理的通知》根据《关于前期工作清单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舒城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评论)”已整理完毕,现予以发布。为保证文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通过电子邮件或纸质方式与舒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系。

1. 领取时间

2024年11月22日 - 2024年12月22日

2. 采集方式

1、信件方式:邮寄至舒城县城关镇春秋北路1号舒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邮编:231300)。来信意见请注明《舒城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

2、网上方式:登录舒城县人民政府网站“意见征集数据库”留言,网址为:

3、电话:韩艳然 0564-8622141

4、邮箱:scxfgwtzg@qq.com

舒城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率,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六安市政府投资规划》根据《项目管理指引》(2019年修订版)、《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项目前期工作清单化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根据实际情况。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县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级政府利用县级政府资金(含以政府资金为还款来源的融资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需单独纳入县级政府投资。规划城市维护、房屋征收和土地储备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造、技术改造等。

(一)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城市市政道路、桥梁及配套设施工程;地下管网廊道及给水、排水、供热、供气等设施工程;公园、广场、停车场、人防工程等市政管理设施工程。

(二)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县内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包括铁路、机场、公路、车站、水路、港口码头等。

(三)农林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全县范围内农业农村、林业、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四)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旧小区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及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土地储备项目。

(五)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特殊教育及教育辅助服务设施项目;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设施项目;医疗、疾控、妇幼保健、采供血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设施项目;老年人、孤儿、残疾人赡养服务和社会救灾救助设施项目;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建设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支持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厂及管网、环境综合整治、清洁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

(七)公共管理设施项目。信息技术、党政机关办公楼、技术营业楼等建设项目。

(八)其他确实需要安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城市园林绿化、亮化、市政设施维护改造等城市维护工程。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相适应,坚持节约、量力而行。加强项目投资论证,按要求组织财政承受能力和债务风险评估。

舒城一中_舒城二中吧_舒城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四制”管理要求(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实行分期管理,包括计划和储备金阶段和前期推广阶段。 、开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规划储备阶段包括项目策划、项目建议、项目论证和项目决策。前期推进阶段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及相关证明文件的编制和审批,以及土地利用、森林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许可证的审批。施工阶段包括招标、施工准备、组织实施。竣工验收阶段包括工程验收、价款结算、财务结算、产权登记和文件移交。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主要采取直接投资形式;对确实需要支持的经营项目,以注资为主,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

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一律实行特许经营模式,特许经营项目应当履行立项、核准或备案等投资管理手续。政府以注资方式参与投资特许经营项目并履行审批手续。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时,应当对各类投资主体一视同仁,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七条 县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规划和储备机制,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政府投资资金项目储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实施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等明确项目,是纳入“项目库”的重要依据。 “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建设基础、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前期工作长期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项目,可以移出“项目库”。

第八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储备

第九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储备。该项目由以下规划单位提出。

(一)县发展改革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和中期财政计划,结合财政收支状况,规划提出总额项目需求及县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

(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规划、专项规划,以及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性金融工具、专项国库的投资领域,规划提出项目建设债券等需要;

对规划单位提出的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的行业属性明确项目责任单位,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初步建设方案。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进行初步论证,提出初步意见报县政府,经研究批准的项目列入项目预订。

第十条 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项目责任单位应当主动与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生态环境局协商。分公司等部门对建设方案进行充分评估。论证,明确项目建设依据、标准、规模、内容、资金来源等,制定论证意见报县政府批准,然后及时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未经论证并报县政府批准的,不得擅自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前期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编制和批准、土地利用、森林利用、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能耗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预算估算和其他相关工作。项目负责单位是项目前期工作的负责实施主体。要严格落实节约要求,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批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党政机关办公楼、技术业务楼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网上平台)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并使用政府投资项目生成的项目代码。在线平台。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网络平台列出政府投资相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并向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测算、资金筹集、社会经济效益、绩效评价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有通过相关文件材料。

对符合发展规划、区域规划、专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已落实融资等建设条件,确需建设的项目,县发改委在收到完整的项目建议书后5个工作日内批准项目建议书。审批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自行编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对技术经济可行性进行评价。项目建设情况及项目建设情况。对规模和内容、建设方案、运营方案、融资方案、财务方案、外部影响和效益等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同时完成并取得项目前置审批程序的审核意见。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土地预审选址意见、节能审查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估审查意见、行业主管部门的技术方案等。审查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对符合规划选址、社会效益、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要求,技术经济可行,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县发改委将收到完整的审批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将在5个工作日内获得批准。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的有关要求,并明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各单项技术参数。项目(站点)。规划并编制投资概算,设计不得超标准、超规模。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舒城二中吧_舒城一中_舒城

对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县发展改革委在收到完整的审批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核准)。

第十七条 经批准(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控制的依据。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准应当作为工程招标的前提条件。

初步设计概算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概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初步设计不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要求,或者擅自扩大工程量、提高建设标准的,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概算,并要求项目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提出合理的概算。 。可行性研究不充分、不深入,导致概算不能满足建设需要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编制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责任单位获得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准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设计施工图,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文件。 。项目责任单位要严格控制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量清单编制,防止边施工边设计、施工图设计漏项、设计与清单脱节、工程量计算错误等现象。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应当载明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第二十条 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明确的项目,可以不再编制和批准项目建议书,但可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表项目)可直接编制并批准。提议)。

(二)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含改扩建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一并编制审批。其中,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含改扩建项目),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可直接编制并批准初步设计和概算。

(三)因应对自然灾害、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一并编制批准,可采取建设规划审批办法。县政府决定先下达投资计划的,应当及时办理项目相关审批手续。

国家对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简化审批程序的项目取得项目代码后,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出具初步工作意见书。项目责任单位可凭前期工作意见书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等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编制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增加项目必要性论证内容;直接编制初步设计并报批的,应当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项目前置审批。手续和批准文件应当符合初步设计要求,并增加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完成后,项目责任单位负责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报送审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准后,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与相关要素保障单位对接,办理土地利用、森林利用等手续。要素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接到申请后,积极及时与项目责任单位对接,加快土地和森林用地审批进度。县自然资源局要确保6个月内的土地使用服务,县林业局要确保3个月内的林地使用服务。对有搬迁内容的项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自公告(方案)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搬迁任务。

第二十五条 纳入前期工作项目库的项目,县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等工作环节以及招标评审等工作。 、审核及其他相关费用。对已完成前期工作并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经县政府同意,可提前进入建设阶段,相关项目资金可从前期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政府投资决策和年度计划

第二十六条 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期财政计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规范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的使用,统筹安排。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决策。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决策必须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杜绝“形象工程”、“面子工程”。

第二十八条 县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财政收支情况编制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一)续建项目投资计划。项目责任单位申请延续计划时,应当根据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或者施工、设备等合同,如实提供工程量的完成情况和资金分配情况。经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联合审核后,结合建设工期和项目实际情况,提出下一年度的项目进度和资金安排方案。

对已竣工并需缴纳次年尾款或返还质量保证金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进行实际测算,列出资金需求。经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联合审核后,纳入下一年度投资计划。被安排。

(二)新项目投资计划。已完成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具备建设资格,并经政府决定实施的项目,项目责任单位应当申报新的建设计划,明确建设工期、年度计划工程量、计划投资、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综合考虑县政府现有财力和项目成熟度,编制新项目投资计划,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九条 县级政府年度投资项目计划报县政府批准,报县委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年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县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根据年度投资资金计划和项目进展情况,向县政府授权单位拨付资金,并根据项目进度和项目进度拨付资金。按照合同规定。

舒城_舒城二中吧_舒城一中

除临时应急项目外,未列入县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和部门年度预算或者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而擅自开工的项目,不得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分为自行组织实施和责任单位委托实施两种方式。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内的项目规模大、复杂,项目责任单位不具备专业实力的,可以委托县重点工程办组织实施。需要重点工程办组织实施的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查批准,由县发展改革委下达建设项目移交令,明确县重点工程办公室组织项目实施(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县重点工程办要积极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图纸设计等技术经济审查,便利项目衔接。

第三十一条凡符合招标采购条件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均应当依法进行招标采购。原则上,项目前期工作服务(包括可行性研究编制、规划方案和工程勘察设计等)统一承包招标,主体工程及配套设施建设等统一承包并进行招标,设备、设备统一承包采购。

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和全流程咨询服务,推广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新技术新工艺。

项目负责(或实施)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招标采购工作计划,明确招标采购方式和内容、标段划分等。招标采购工作原则上重大、复杂项目的方案,须报主管该项目的县政府副县长批准后,方可组织招标采购活动。

除临时应急项目外,未列入县级政府投资计划且搬迁工作尚未完成的项目,不得进行施工招标。

第三十二条 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积极做好征地拆迁、杆线搬迁等建设支持工作。符合入围条件的,项目负责(或实施)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招标,确定中标单位后组织现场施工。水电部门应当自收到中标单位商业安装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落实施工现场的电、水、气保障。

第三十三条 项目责任(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实施项目,并按照承诺的开工、竣工工期加快进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不得改变设计方案。确需调整的,按照县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变更的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准的投资预算。因国家政策调整、物价上涨、地质条件重大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原批准概算不能满足项目实际需要,确需增加投资预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和资金来源,并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审批部门批准;如果涉及预算调整或调整,则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国家和省级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第6章完成(交付)接受政府投资项目

第34条项目负责的部门应敦促项目建设部门在所有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申请县住房建设,运输,水库和其他相关行业当局的申请(交货)。其中,在完成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之后,县住房和城乡开发局将领导组织计划,档案和市政公共服务部门,例如供水,电源,汽油,排水,排水,排水,排水,排水,排水,排水和通讯以进行联合接受,并在25个工作日内签发联合接受。意见书;在运输,水库,民防,消防,电子政务和其他领域完成项目后,应遵守相关行业当局的完成(交付)接受法规。

第35条项目负责(或实施)单位负责根据相关法规和合同规定在项目完成和接受后的一个月内解决价格。原则上,项目基金分配单位应在3个月内完成价格和解审查,并根据合同和相关法规分配项目(不包括质量存款)。

第36条项目负责部门负责在价格和解审查完成后的3个月内完成最终财务帐户的准备。经过审计机构审核后,应将其提交给金融部门批准。对于县投资公司担任会计机构部门或县钥匙工程办公室的项目,县投资公司和县钥匙工程办公室应与项目计划和用户部门积极合作,以完成最终财务和解工作。与完成财务和解有关的成本将包括在项目预算估算中。

第37条项目负责部门负责,在批准最终财务帐户完成后,并根据县国有资产监督和行政委员会的意见,处理财产权注册及相关资产会计或调整以及存档并保留各种财务数据和项目数据。

第38条项目保修期(缺陷责任期)从完成该项目的共同接受之日起。在此期间,如果建筑部门造成的质量问题,原始项目实施单位应负责监督原始建筑单位以组织维护,原始建筑单位应承担识别和维护成本;如果原始的建筑单位不修理或承担成本,则原始项目实施单位应负责组织维护,相关费用将从保修押金中扣除。如果超过保修押金,则将根据合同中规定原始建筑单位。

第7章监督和调度

第39条县党委员会和县政府检查办公室以及县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负责规范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和初步工作,并每月报告年度投资计划的实施;县金融局负责规范项目资金的分配。建立县领导者调度担保系统。根据职责划分,每个县级政府投资项目都决定负责任的领导者在项目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方面做得好,及时掌握该项目的进展,并协调解决中存在的问题该项目的进步。困难和问题。县党委员会和县政府检查办公室负责跟踪和监督县级政府投资计划的实施,并加强问题纠正的实施。违反相关法规的单位和人员将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责任;涉嫌犯罪的人将根据法律转移到司法机构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40条如果国务院,省政府及其部门还有其他有关相关行业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的法规,则该法规应占上风。

第41条县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这些准则。

第42条这些准则应从发行之日起实施,并有效期为3年。如果以前的相关法规与这些准则不一致,则这些准则应占上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