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推进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行动,规范建筑垃圾管理,严厉打击各类建筑垃圾违法运输、处置行为,推进普法,强化警示教育,形成高在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的压力形势下,一批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目前正在受到处罚。公布随意倾倒、非法运输、处置垃圾典型案例。
案例1
2024年9月26日,金安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六安市一家石方公司将开发区一建筑工地顶管作业产生的建筑垃圾随意倾倒至晋安区城北镇嘉园华。豪宅旁边的拆迁地块体积约20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晋安区城管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处以人民币 5,000 元(¥5,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2
2024年8月5日,裕安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方某某在城南镇四王山村新塘组(方家庄)翠屏路以北50米处擅自设立处置场。裕安区接收建筑垃圾,长23米、宽15米、高2米,总体积约690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裕安区城管局责令方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元。行政处罚人民币 3,000 元 (¥3,000.00)。
案例三
2024年6月27日,裕安区城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六安某汽车运输公司在城南镇四王山村西围组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制止其违法行为。现场检查发现,非法倾倒建筑垃圾体积约19.48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裕安区城管局处以人民币5,000.00元(¥5,000.00)的罚款。 )行政处罚。
案例4
2024年6月25日,舒城县城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安徽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将兰花园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转移至紫薇大厦倾倒。体积约为16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舒城县城管局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处以人民币 5,000 元(¥5,000.00)的行政处罚。
希望相关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个人以此为鉴,自觉遵守《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全流程,履行好主要责任和义务。整个建筑垃圾管理和控制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