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关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舒城县城区棋门岩路东延工程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舒城县城区棋门岩路东延工程集体土地房屋拆迁
补偿安置方案
2、舒城县城区棋门岩路东延工程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范围红线图
2022 年 8 月 8 日
附件1
舒城县棋门岩路东延工程集体土地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因舒城县城区棋门岩路东延工程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等相关法律法规。
一、项目范围
本项目涉及城关镇双凤村、盛庄村部分区域。详情请参阅附录2。
2、项目实施单位
城关镇人民政府为项目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房屋拆迁及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
3、合同期限
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工作情况确定。
4、补偿对象合法性的确认
(一)被拆迁房屋的权属、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凭有效权属证明进行登记或实施单位按照数建密[2016]确认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性。 115号文件 认定按照规定执行,结果予以公布。
(二)被认定为违法建设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工程范围确定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或者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抢植、种植、搭建地面附着物和绿化苗木的,不予补偿。匆忙。
5、移民安置方式及补偿标准
(1)移民人口的确定
1、安置人口确定截止日期为2022年8月8日。
2、安置人口的认定:对于属于本次拆迁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有权分配宅基地的,安置人口的认定应当符合我县农村法规和习俗。安置人口按户申请,经村委会审核同意并公告无异议后,由项目实施单位统一认定。
(二)移民安置方式及标准
本项目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用货币补偿、住房券安置或实物安置。具体方式由被拆迁户自行选择。补偿安置后,被拆迁户不得申请宅基地和经济适用住房。
1、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户放弃安置并选择货币补偿的,依法认定的被拆迁主体房屋,按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补偿价的2倍一次性给予补偿。
2、被拆迁户选择住房券安置的,按照确定的安置人口,人均面积45平方米,按照当地或附近同类房产评估市场价格,土地出让金165元/㎡和土地征用出让金150元/㎡扣除相应的结构性差异等费用,余额折算为货币金额。被拆迁房屋人均合法建筑面积超过45平方米的,按每人45平方米进行安置。超出的面积按照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合并为新的面积,给予货币补偿;被拆迁房屋每人合法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经被拆迁户申请,安置建筑面积可增加至45平方米,追加购买面积按框架结构补偿基准价(1240元/㎡)。被拆迁房屋的装修、附着物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是否纳入购房凭证金额,是被拆迁户自主选择的事项。
3、被拆迁户选择实物安置的,政府将为其提供安置房。安置房地点:本项目双凤村安置点位于双凤社区和南塘春晖社区;盛庄村安置点位于盛庄社区。
(1)被拆迁户可以选择人均45平方米国有土地上的安置房。人均基本安置建筑面积30平方米,购房价格1240元/平方米;优惠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购买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区域内选房的,按照拟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安置。被拆迁户可享受一次性安置住房分摊比例优惠,即分摊面积安置比例由被拆迁户按12%承担,剩余分摊比例由政府承担。
(2)被拆迁户可选择平均每人居住面积65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安置房。人均基本安置建筑面积35平方米,购房价格1240元/平方米;优惠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购买价格为2450元/平方米;若选择跨区房屋的,按拟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扣除土地收入)结算。
(3)属于“一户多房”的,待房屋全部拆除后进行安置。
(四)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集体土地上建造或者买卖房屋的,不享受人口安置政策。
(五)沿街集体土地一层主房(住改经营)连续两年以上从事商业经营、营业执照齐全、经认定合法的,可给予一定优惠经城关镇人民政府审查后给予补偿。
(六)被拆迁房屋及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用集体土地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执行。按照《安市条例》(六安市人民政府[2020]120号)执行。
6. 过渡方法
(1)被拆迁户放弃安置而选择货币补偿的,需缴纳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被拆迁户选择凭购房凭证安置的,需缴纳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被拆迁户选择实物安置的,过渡期为3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方式按协议规定。房屋提前或者超过规定期限移交的,按照实际过渡期限计算;如果房屋安置在现有房屋中,则支付4个月的费用。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户缴纳,收到安置房后不再缴纳临时安置费。
(二)过渡期自被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腾出房屋、移交钥匙之日起计算。
(三)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安市》(六政司[2020]120号)规定施行。
选择实物安置或购房券安置的,给予两次安置费补贴。
7. 奖励
(一)在本方案规定的合同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按主房建筑面积享受40元/平方米的绩效奖金。
(二)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主屋建筑面积,可享受最高120元/平方米的提前签约奖金。先签奖励的设立期限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三)享受履约奖金和早签奖金的为各宅基地内待拆迁主要房屋的户。
八、工作程序
(一)宣传发动。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对项目范围内的项目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示和说明。
(二)调查登记。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组织对项目范围内房屋的权属、位置、用途、建筑面积和移民人口进行调查登记。被拆迁户应当予以配合。被拆迁户不配合造成估价不准确等后果的,应当承担责任。相应的职责。
调查结果应当向项目范围内的被拆迁户公布。被拆迁户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调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日内向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组织评审并公布评审结果。结果。
(3)评估。本项目范围内安置房评估市场价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执行。考核时间点为2022年8月8日。
(四)补偿安置。
1、被拆迁户放弃安置而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一次性支付。
2、被拆迁户选择凭购房凭证安置的,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领取购房凭证并结算补偿费。
3、被拆迁户选择实物安置的,按照先签约、先腾出、先择房的原则。被拆迁户将根据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获得相应的补偿款。
4、被拆迁户搬迁时,不得损坏已纳入补偿范围的房屋结构和门窗。由此造成的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由被拆迁户自行承担。
9. 其他
(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公正行事,按规定运作,公开、公平、公正。凡涉及拆迁补偿的政策法规和补偿结果,均应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布,并接受监督。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拆迁户骗取补偿安置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鼓励举报、核实奖励。对实名举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且为第一举报人的,一经查实,对第一举报人按追回经济损失金额的10%-20%给予奖励,对举报人将予以保密。举报热线:县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0564-8670522。
(4)本方案仅适用于本项目地块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本预案内容与本县此前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预案为准。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附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