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选拔项目总体简章尚未公布,但部分项目简章正在陆续更新。今天,51访学网小编整理了2024年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出站指南中的几条相关关键信息。 ,希望对各位申请者有所帮助。

附:各高校公布的2024年度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申请流程+遴选办法,供参考。
请注意:红色部分为申请者需要注意的重要时间点和事项。
申请流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的选派和派遣工作,根据《2024年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和博士后项目选派和配置指南》,制定本项目指南。 《国家留学基金委出国留学基金》(以下简称“评选指南”)。
第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方案
第三条 2024年评选规模另行公布。
第四条 高级研究人员出国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为3-6个月,访问学者出国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为3-12个月,博士后出国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为6-24个月几个月。
留学期限根据拟留学院校正式邀请函上所列的留学时间确定。个人申请的资助期限不得超过留学期限(一般与留学期限一致)。具体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在入学时确定,以入学文件为准。
第五条重点支持留学生到教育科技发达国家知名大学、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机构深造。
第六条 留学生应当利用所在单位现有的国际合作渠道或者亲自联系国外实施出国留学单位。
第七条 资助内容包括资助期内一次性往返国际旅费和奖学金。该奖学金用于资助留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基本学习和生活费用。可用于支付生活费、注册费、医疗保险费、书刊资料费、替补费、签证延期费等。奖学金资助标准和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允许外方提供配套资金。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符合《选型指南》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九条 高级研究学者重点选拔科技领军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55周岁(1968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必须是国内行政机关、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
(三)在实际工作中表现突出。其中教学科研人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学术影响力,能够组织带领团队开展高水平的科研工作,取得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研成果。价值。
优先考虑“双一流”建设学科主要负责人,或国家重点教学、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或者学校、院校教学、科研平台主要负责人。部级以上(含)、或部级以上教学、科研奖励一等奖获得者等;行政管理人员一般应担任副厅级(含)行政职务,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
(4)申请时应已收到拟出国留学单位的正式邀请函。
第十条 访问学者重点选拔优秀教学、科研和管理人才。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50周岁(197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必须是国内行政机关、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本科毕业后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硕士毕业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已获得博士学位的申请者没有工作经验要求。
(三)原则上主持或者参与本单位的研究项目、课题和重点工作。
(4)申请时应已收到拟出国留学单位的正式邀请函。
第十一条 博士后重点选拔青年科研人才。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8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须为国内高校、科研机构应届博士毕业生(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获得博士学位毕业),或在职博士后,或在职青年科研人员。其中,应届博士毕业生须经博士培养单位推荐并取得博士学位后方可派出;进站博士后必须经建站单位推荐,并须在国外完成学业回国后方可出站;在职青年教学科研人员必须由工作单位推荐。
(3)申请时应已收到拟出国留学机构的正式邀请函,且留学身份应为博士后。
第十二条 外语水平应当符合国家留学基金委出国留学的外语要求以及拟留学国家和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
申请时外语水平未达到派遣要求的人员,经用人单位推荐也可以申请,但必须提供反映外语水平的考试证明,如WSK/托福/雅思等考试往年的成绩。此类人员如通过审查录取,须参加教育部留学人员培训部门指定的相关语言培训或自行报考WSK/托福/雅思等考试。达到外语要求后才能派遣。同等条件下,外语水平合格者优先申请。
第四章 评选办法
第十三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评选。
第十四条 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期分为两个阶段:高级研究学者和访问学者为4月10日至4月30日,博士后为5月10日至5月31日。
申请人应按照《2024年国家公派高级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应提交申请材料及说明》。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承担因申请材料造成的责任和后果。
第十六条 选拔单位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学术诚信、身心健康、申请资格、学术发展潜力、出国留学的必要性、培养计划的可行性等进行审查,确定最有针对性的单位。提出明确的出国留学评估要求并提出建议。选拔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将申请材料报相关受理单位,由受理单位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对不真实、不符、不符合要求的申请,评选单位有权退回。
第十七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委托相关单位(详见受理单位名单)负责受理申请材料,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十八条 受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指南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和材料审查,向申请人所在单位了解和核实申请人情况,筛选出符合项目要求的申请人。对不真实、不符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受理单位有权退回。
今年起,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和材料审核将由受理单位负责,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本项目指南规定的申报条件。
2、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各材料的具体要求。
3、根据提交的国外录取通知书(或正式邀请函)所列期限确定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个人申报资助期限低于留学期限且低于申报留学身份规定的最长资助期限的,资助期限按照个人申请期限确定。
4、身份信息审核,包括姓名(含拼音)、出生日期等。
第十九条 接收单位应于5月20日(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6月20日(博士后)前通过信息平台将申请人的公函、初选名单及电子材料报送国家留学基金委分别。委员会,无需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书面材料。
第二十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录取结果。
专家评审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人的品德、学术诚信、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
2.申请人的主要成就及获奖情况。
3、出国留学的必要性、培养计划的可行性以及拟出国留学专业的申请前景。
4.留学目的国、拟出国留学机构和国外合作学者在所选学科和专业领域的研究水平和国际认可度,是否具备接收申请人所需的科研条件。
5、申请人所在单位在该学科专业领域的水平和推荐。
第二十一条 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录取结果于2024年6月底公布,博士后录取结果于2024年7月底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网出国管理信息平台()查询录取结果并下载打印录取文件。
第五章 调度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被录取学生的留学资格保留至2025年12月31日。未按时派遣的,其留学资格自动取消。
国家留学基金委原则上不受理变更留学国别、变更学习单位、变更学习期限、延长派遣期限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在办理签证、预订机票等派遣手续前,必须登录国家政府出国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查询是否需要提交补充材料。如有疑问,请根据录取国家或地区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欧亚非洲司、美国与大学事务部咨询。
第二十四条 对留学生实行“签派、违约赔偿”管理措施。留学生派出前须按要求签署《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申请国家政府出国留学奖学金专用银行卡(见详情);通过教育部出国留学服务中心申办护照、签证和《国际旅行健康证明》。机票预订及其他派遣手续(详见《留学人员须知》)。
第二十五条 选拔单位、留学服务机构在办理留学派遣手续时,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审核留学国家、留学单位、留学期限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应在抵达留学国后10日内持《国家留学基金委出国留学资格证明》到中国驻留学国使(领)馆办理注册手续。及相关材料,以确定资助开始时间。 ,具体按照您就读国家使(领)馆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留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应当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协议》,自觉接受出国留学单位和国内推荐单位的接受。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满足继续获得奖学金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完成国内选拔单位制定的培养计划和提出的任务要求,按时回国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并向选拔单位报告留学结果回国后,须于回国当日向选拔单位报到。 3个月内在国家政府出国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登记返还信息。
第二十九条 选拔单位应当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制定本单位的国家政府公派出国留学管理办法,协调统筹“选拔、派遣、管理、回国”各环节,强化目标、留学生流程管理及回国后评估。 。
1、留学生入学后,及时了解其思想动态,有问题的不予派遣;合理安排工作,督促确保按期调度。
2、对留学生进行内部培训,组织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的学习,安排出国前的体检和心理健康检查;指导他们参加教育部出国留学服务中心和教育部委托机构组织的行前培训,并进行派遣手续审核、指导和帮助。
3.及时了解录取人员的海外情况,指定专人指导员或联系人,督促其按期完成工作或考察访问计划,将海外期间的综合表现作为人才培养和考核的因素;当他们遇到特殊困难时给予支持。支持。
四、配合国家留学基金委、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单位的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被国家留学基金委推荐部队将学业有成并回国服役。
5、留学生回国后进行评估,确保留学效益;定期汇总单位派出人员的出国管理和回国情况,以及政府公派留学获得的待遇等。
第三十条 留学生撰写、发表或者公开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者科研成果时,应当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留学生不符合《选拔指南》和本项目指南要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公序良俗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违反学术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在选拔过程中不予选拔和录取。在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阶段和履行过程中查实属实的,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有权采取退回申请、取消资格、终止资助、追究违约责任等措施。针对有关各方的合同。
第三十二条 本项目指南中的日期和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第三十三条 本项目指南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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