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修订:推进殡葬改革,促进持续健康发展

admin 2024-10-26 324 0

关于起草《舒城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和《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推进全县殡葬改革的通知》的说明

一、介绍背景及必要性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上级工作要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大力推进我县殡葬改革工作。通过修订舒城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强化相关部门职责,落实监督执法责任,倡导转变习俗,推动殡葬改革长效机制建设,促进殡葬改革持续健康发展。深化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2. 起草过程

根据县政府要求,县民政局制定了本办法,在县政府网站公示,并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将《规范性文件》下发至有关部门和乡镇(开发区)通过政府OA办公平台。 《征求意见稿》以书面形式征求意见和建议。

三、主要内容

(一)《舒城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共16条,具体为: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殡葬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

第二条 县民政局负责全县殡葬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县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自然资源、财政、卫生、监察、人事、宣传、林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这些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条 全县范围内的死亡人员一律实行火葬。对违反规定私埋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执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一切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第四条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不受他人干涉。

第五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含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干部、职工死后拒绝火葬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不发给丧葬费、抚恤金、遗属津贴。 ,否则将获得困难救济。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和影响,对单位负责人及主要亲属追究责任,直至给予必要的党内和政治处分。

第六条 送葬时禁止穿麻服、升旗招魂、撒纸钱等封建迷信活动。要改革丧葬习俗,以鞠躬代替磕头,以黑纱白花代替穿麻服丧服。国家干部、工作人员死亡后,单位应当公布讣告并附简历。不得设立殡葬组织,组织内不得设立灵堂,不得举行追悼会,一般不得为遗体举行告别仪式。除直系亲属外,不得邀请任何外人参加葬礼。活动期间,殡葬车辆不得超过三辆;丧葬费一次性支付,超过规定标准的,不予报销。

第七条 全县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殡葬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违反者将受到如下处罚:

1、买卖、出租、转让墓地或者高价出售坟墓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销售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机动车辆用于殡葬服务的,公安部门将吊销其驾驶执照三个月。

3、严禁制作、销售棺材等殡葬用品和丧葬迷信行为。一经发现,将立即予以封禁。进入市场销售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并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并处销售额1倍至3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职工、居民火化后,骨灰原则上安葬于县公所墓地。在农村,以乡、村为单位建立公益性墓地进行安葬,也可以深埋。行政村设立公益性墓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划,报县民政部门批准。单墓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双墓面积不超过0.8平方米,碑高不超过0.6米。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商业性公墓的,由民政部门会同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条 对本办法所列罚款、没收,征收单位应当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并按照规定交财政部门。

第十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实施殡葬改革,发挥表率作用。各界要把改革旧丧俗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使之成为评选文明单位和先进个人的条件之一。对殡葬改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乡镇、村庄的尸体运输严格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凡是在医院因病死亡的遗体,都会由医院通知殡仪馆接收遗体火化。政府部门处理的非正常死亡遗体应当火化,并出具公安部门的证明。传染病死者和高度腐烂尸体的遗体必须消毒、严密包扎,及时送殡仪馆火化。

第十二条 干扰殡葬改革、寻衅滋事、侮辱、殴打殡葬管理人员、砸毁殡葬车辆、走私、强行运送遗体、阻碍火葬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严肃处理。治安管理处罚》;违法行为 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加强殡葬用品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经营殡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发给许可证。未经批准、无证经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

第十四条 县政府对殡葬管理实行任期目标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加大殡葬改革力度,成立殡葬改革执法队伍,落实殡葬管理强制任务。具体办法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报县民政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1998年5月19日发布的《舒城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二)舒城县人民政府共发布8个关于依法推进全县殡葬改革的公告,具体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零时起,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城乡居民死亡后一律实行火葬。

2.违反规定制造、销售殡葬和封建迷信制品、违规从事殡葬服务、非法运输、存放遗体的,由有关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3、患者死亡经县内医疗机构确认的,医疗机构必须及时通知县殡仪馆,不得同意或者默许死者家属运送遗体。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未及时报告、劝阻,致使家属擅自将遗体运出医院,因工作消极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和法规。

4、严禁非法埋葬。应当火化的遗体埋入地下的,乡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家属限期拾起遗体火化,一切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拒不执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5.对未按规定火葬、安葬的公职人员,有关部门不得向其家属支付丧葬费、抚恤金、遗属补助费;对未火化而弄虚作假、私自发放火葬证明、或擅自发放火化证明并报销上述费用的,将按照纪律严肃处理相关工作人员,并由领导并追究其所在单位的责任。

六、党员干部要带头推进殡葬改革,转变风俗习惯,弘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实行死后火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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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如果你自愿改革丧葬习俗,其他人不得干涉。

八、拒绝、阻碍殡葬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利用网络社交媒体制作、散布虚假信息、不当言论,利用殡葬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对家族势力和宗族势力中的策划者、领导者,要进行严厉打击。对殡葬整修不力、保障责任不落实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4、法律文件依据

1.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2、《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

3、《六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4.《关于推进节约土地生态殡葬的实施意见》(万民务字[2016]113号);

5、《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皖办发〔2014〕13号);

6.《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航总局的若干规定》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政[1993]2号)。

2022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