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 2024 年第 8 批次城镇、村庄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admin 2024-10-08 397 0

根据《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的初步公告》(舒政秘[2024]32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土地状况调查结果,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舒城县人民政府组织现将有关部门起草2024年第八批城乡(增减)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采集范围

拟征用舒城县经济开发区金湖村等3个镇(开发区)、8个村集体土地15.7246公顷。在:

1号地块涉及县经济开发区金湖村,面积3.0479公顷;

2号地块涉及城关镇盛庄村,面积1.245公顷;

3号地块涉及航埠镇鹤峰村,面积0.3204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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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号地块涉及航埠镇航南村,面积0.0456公顷;

5号地块涉及杭埠镇种植村,面积1.0874公顷;

6号地块涉及航埠镇宝井村、胡同村、翠峪村,面积1.0267公顷;

7号地块涉及航埠镇宝井村,面积1.1483公顷;

8号地块涉及航埠镇宝井村,面积1.295公顷;

9号地块涉及航埠镇保井村、胡同村、孙伟村,面积6.5083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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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采集范围以勘察和界线图为准。本次实际征收土地面积和土地类型,最终报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2. 收集目的

实施公共设施、交通基础设施和大面积开发建设征收土地,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征收情形。

三、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

金钱补偿。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综合土地价格的通知》执行《全省收购面积标准》(皖政[2023]62号);涉及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范围内房屋、其他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执行。按照《六安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六安市人民政府[2020]120号)执行。

四、移民对象、移民方式和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舒城县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舒城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舒城县[2007]27号):在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按照规定批准后依法规定,土地总面积或人均实际耕地面积不足0.3亩(以村组计)、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与征地的被征地农民的损失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纳入被征地农民参保范围。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和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标准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和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标准的通知》市本级》(六政秘[2020]133号)执行。

五、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告期限为30日。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者、使用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期限内,向涉及的乡镇政府(开发区)征收部门提交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在被征收土地上申请征地补偿。注册后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完成补偿登记的,有关部门将根据现状调查结果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