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安徽省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舒城县人民政府征地初步公告(舒城征域公告〔2024〕4号)对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测绘成果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结果,拟征收城关镇太平村集体土地2.4043公顷。舒城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目的及范围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城关镇太平村兴兆组、兴义组、兴盛组。
具体边界请参阅测量和划界图。
本次征收土地为舒城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征收集体土地的情形。
2. 土地状况
根据征地现状调查结果,项目共征收城关镇太平村星耀组、星义组、星盛组集体土地2.4043公顷,其中建设用地2.4043公顷。
三、补偿方式及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本次征地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发[2023]62号)执行。其中:征收建设用地(含宅基地)采取宗地评估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评估工作由舒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六安市世纪房地产评估登记代理有限公司实施。该公司通过实地踏勘、内部分析、测算等方式进行评估。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土地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征收,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集体土地征收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安市征密[2020]120号)执行。
(三)农村村民房屋。本次征地涉及的农村村民房屋,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秘[2020]120号)执行。
本次征地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本次征地安置对象按照《安徽省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确定。
本次征地涉及人口安置将采取货币补偿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方式。
五、社会保障措施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按照《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实施情况的通知》(六政〔2024〕28号)规定执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被征收时,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年龄在16岁以上的,纳入缴费补贴范围。土地被征收依法获得批准后,对新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给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六、其他事项
(一)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被征地所在乡镇、村、村民小组、乡镇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舒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场所公告,并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其他相关利益者的意见。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不得少于30日。
(二)本次征地实施单位为城关镇人民政府,由城关镇人民政府组织办理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者、使用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城关镇人民政府(联系人:方廷敏,电话:0564-8621377)办理补偿登记。拟征地所有者或使用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城关镇人民政府将书面通知拟征地所有者或使用人补办。通知后仍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依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补偿登记事项。
(三)对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者、使用人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截止5个工作日内,向城关镇人民政府(联系人:方廷敏,电话:0564-8621377)提出书面意见。相关土地权利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舒城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征地范围、面积以最终征地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城关镇人民政府将于2024年9月19日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者、使用人应当配合。
附件:测量及划界图
2024 年 9 月 1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