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2 年第 16 批次)及相关事项说明

admin 2024-09-03 227 0

舒城县人民政府征地公告(2022年第十六批(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

2024年7月12日,六安市受省人民政府委托,下发了《关于六安市舒城县2022年第十六批(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挂钩六字[2024]33号),同意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4.2934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和《安徽省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范围

本次征地位于城关镇金湖村新庄组、桥湾组、和平组、春树组、王旭组、万昌组、和平组、李庄组、王庄组、丰墩村五拐组、燕湾组、双燕组、沙庄组、甸南组、朱庄组、齐庄组、青墩村新建组、小拐组、群益组、新油房组。闽村、树中村王徐组、王庄组、李家组、井庄组、闸坝组、临河组、双峰村姚墩组、友胜组、宝旭组、胜利组、胜庄村金庄组、刘庄组、王庄组、郭旭组、郭庄组、沙埂村姚墩组、北峪村和平组、高塘村墩塘组、

杭埠镇树拐村黄梨树组;孙旭村李家墩组;航南村赵小英组;三瑞村枣树岗组;

万佛湖镇龙河村街盛组、大桥组、先进组范围内。

征收土地的具体位置以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图为准。

批准征地面积24.2934公顷,其中农用地19.8496公顷,其中耕地17.7339公顷,建设用地4.4438公顷,具体情况如下:

(一)1号地块涉及城关镇金湖村辛庄组、桥湾组、和平组、椿树组、王圩组集体土地1.2151公顷,其中农用地1.2151公顷,其中耕地1.1636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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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号地块征收城关镇冯墩村王庄组、万昌组、椿树组、金湖村和平组集体土地2.3550公顷。其中:农用地1.9650公顷,其中耕地1.6929公顷;非农用地0.3900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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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3号地块拟征收城关镇金湖村万昌组、李庄组集体土地1.1492公顷,其中农用地0.6292公顷,其中耕地0.6084公顷,建设用地0.5200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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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9地块征收城关镇凤墩村五拐组、岩湾组、双岩组、沙庄组、甸南组集体土地2.8136公顷,其中:农用地2.8136公顷,其中耕地2.6404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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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10号地块征收城关镇青墩村朱庄组、齐庄组、新建组集体土地1.4259公顷,其中农用地1.4259公顷,其中耕地1.2839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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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 11 号地块征收城关镇新民村小拐组、群益组、油坊组集体土地 1.4359 公顷,其中农用地 1.4359 公顷,其中耕地 1.3453 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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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第12号地块征收城关镇金湖村李庄组集体土地0.4701公顷,其中农用地0.4701公顷,其中耕地0.4608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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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13号地块拟征收城关镇树忠村王许组、王庄组、李家组、荆庄组、扎坝组,双峰村尧墩组、友盛组、宝许组、胜利组、盛庄村金庄组、刘庄组、王庄组、郭许组、郭庄组的集体土地7.3663公顷,其中农用地5.3754公顷,其中耕地4.7813公顷,建设用地1.9909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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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第 14 号地块涉及征收城关镇沙更村尧墩组、树中村林河组集体土地 0.0477 公顷,其中农用地 0.0477 公顷,其中耕地 0.0422 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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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第16号地块征收城关镇北榆村和平组集体土地0.0180公顷,其中农用地0.0180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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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17号地块征收城关镇高塘村墩塘组集体土地0.2271公顷,其中农用地0.2271公顷,其中耕地0.2271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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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18 号地块涉及征收杭埠镇树拐村黄栗树组、孙圩村李家墩组集体土地 0.0629 公顷,其中农用地 0.0022 公顷、建设用地 0.0607 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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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19号地块拟征收杭埠镇杭南村赵小营组、三瑞村枣树港组集体土地3.7030公顷,其中农用地2.2208公顷,其中耕地1.5481公顷,建设用地1.4822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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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20号地块征收万佛湖镇龙河村杰盛组、大桥组、先进组集体土地2.0036公顷,其中农用地2.0036公顷,其中耕地1.9399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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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舒城县人民政府将组织被征地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征收。

由于补偿标准调整,对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征地批准文件确定的征地面积和范围,安徽省人民政府将印发全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关于公布区域性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安政密[2023]62号)经国家土地局、国家征地局(2020〕120号)等部门重新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农村村民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费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土地使用权属于其所有者,搬迁及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和被安置人。

舒城县人民政府将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发[2023]72号)和《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六政发[2024]28号),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全部转给被征地农民经济补偿金。建立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对新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土地所有者、使用人应及时腾出土地、房屋及其它地上附着物,并将土地相关权属证书、承包权及其他相关权利移交给舒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关镇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处、杭埠镇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处、万佛湖镇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处(单位地址及联系方式:城关镇人民政府,0564-8621377;杭埠镇人民政府,0564-8035005;万佛湖镇人民政府,0564-8537736)。舒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统一办理集体土地权属,报舒城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告,对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而拒不按照协议约定腾退土地的,舒城县人民政府将责令退还土地。

三、公告期限及救济途径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村、村民小组、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张贴,并在舒城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hucheng.com)上公布。自申请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者、使用人(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土地征收批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城关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 余让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