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二中队查获三起交通违法案件,其中一起为可解体货物超宽行驶案

admin 2024-08-20 145 0

8月16日,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二中队在执法检查中,查获3起不同类型的交通违法案件。

案例 1:拆散货物超宽运输

8月16日9时许,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在道路上发现车牌号为皖N37XXX的货运车辆涉嫌超宽运输货物。经调查发现,该车辆未经许可运输散装木材,超过车辆核定宽度1.5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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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消除违法状况,并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的行政罚款。

相关法律法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制的载重量和高度、宽度、长度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上行驶;

第六十四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其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口规定的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二:货车抛洒案

8月16日上午10点左右,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二中队在巡逻中发现,皖N36XXX号货运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时,未采取必要的遮蔽措施,导致运输货物脱落、散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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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涉事人员系首次违法,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改正,并立即采取掩盖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县交通执法大队按照《安徽省免予处罚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名录》(2024年版)标准,经调查核实,对其首次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散落等。”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客运经营者强行揽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揽客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散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案例三:擅自改装货运车辆

8月16日16时左右,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二中队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车牌号为皖N22XXX的货运车辆,虽然取得了车辆营运证,但车厢有明显抬高痕迹。经现场检查排查,发现该车辆核定车厢高度为800mm,但实际高度为1410mm,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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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涉事当事人系首次违法行为,且其立即将车辆货厢超出部分剪除并恢复原状,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安徽省免予处罚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名录》(2024年版)规定,县交通执法大队对涉事当事人首次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装已经取得机动车营​​运许可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李军、马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