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社会救助相关实施细则及办法印发,推进改革创新试点工作

admin 2024-08-20 221 0

树证办密〔2021〕55号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舒城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舒城县特困人员救助扶持实施细则》《舒城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舒城县《关于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发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我县社会救助综合改革创新试点工作,根据《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六办发〔2021〕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舒城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舒城县特殊困难人员救助扶持实施细则》《舒城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舒城县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 年 9 月 3 日

舒城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坚持保障基本、可持续、公平、有效的原则,注重完善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努力建立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平、进出有序的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第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审核批准,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村(社区)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第三条 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该纳入的都纳入,该取消的都取消。更加突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家庭收入超过标准、财产状况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及时取消。

(二)规范透明、公平公正。完善程序性规定,畅通城乡居民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确保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三)进有出、动态管理。采取低保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审批机关分类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低保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确保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增有减。

(四)保障有力、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确保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第二章 保护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三项基本条件。

(一)持有我县常住户口或持有《居住证》并在六安居住5年以上的居民,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条件符合相关规定的,经审核批准,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无法提供《居住证》的,需到现场调查,以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为准。

(二)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低收入家庭的重度残疾人、大病患者,个人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导致生活困难,又不能依靠产业就业脱贫致富的人员,以及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家庭财产符合条件,不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按“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二级以上(含二级,下同)重度残疾人、三级精神、智力残疾,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家庭财产符合条件、不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可以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三)因医疗费用困难的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家庭成员患重大、重大疾病在申请月前12个月内自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总额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虽然没有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是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总额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并且没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第五条 非农业户籍居民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农业户籍居民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在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户口所在地在城镇行政区域内,实际居住满1年、无承包地、不参与农村集体经济利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其他家庭可以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第六条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应当认定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1)同居家庭成员,是指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上,共同生活;未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上,但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共同生活的成员,具体包括:

1.配偶;

2.父母与未成年子女;

3.已达到成年年龄,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正在接受本科及以下教育的成年子女;

4、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2)下列人员不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已脱离家庭独立生活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职人员;

2.正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3.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人;

4.县级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担保标准

第七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县(区)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水平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根据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一次。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增强物价临时补贴对物价变化的敏感性。

第四章 家庭经济状况的核算

第八条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低保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家庭收入总和和家庭财产总和。

在评估家庭收入和财产时,要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失能、患大病、上学等增加的支出等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困难程度。

第九条 家庭收入是指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即家庭现金收入与实物收入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总和。

舒城天气_舒城万佛湖_舒城

1.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四个方面。

工资性收入,是指职工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工作而取得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同时扣除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费用。

家庭经营净收入是指家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净收入,是从家庭经营总收入中扣除营业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金后的净收入。

净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将其拥有的金融资产、房屋和其他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收入。

净转移收入是指国家、单位和社会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以及居民之间的净经常性转移收入。

(二)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1.重点优抚对象按规定领取的抚恤金、补贴、护理费;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的生活补贴;

2、义务兵家属津贴、奖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主创业补贴;

3、政府对为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发的一次性奖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有英雄事迹人员享受的各种抚恤金、补贴;

4、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5.学生在校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补助、艰苦补助等;

6、政府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专项救助资金、独生子女补贴、老年补贴、残疾人补贴、廉租住房补贴等;

7.丧葬费;

8.临时社会救助款物;

9.政府拨付的救灾、扶贫、移民援助款物;

10.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用;

11.城乡贫困家庭成员因病按照规定获得的医疗救助资金;

12、政府补助农业良种和其他强农惠农资金;

13、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不纳入计算的其他家庭收入。

第十条 家庭收入计算方法:

(一)家庭收入不稳定的,家庭月收入按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前一年家庭平均收入计算;

(2)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以用人单位证明或者个人工资卡银行流水单计算收入;

(三)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生活补助费,按照当地实际缴费标准计算;

(四)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收入以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为准计算,无法提供证明或者出具的证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就业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五)种植业、养殖业和捕捞业的收入,按照实际收获量按当地价格计算,扣除必要成本后计算;

(六)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按照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或者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过低的,按照同期当地市场同类租赁、转让价格计算。

(七)有抚养、赡养关系但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下称负担义务人)应当承担的赡养、抚养、赡养费用,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1.按照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载明的金额计算;

2.抚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视为该义务人无力承担抚养义务,不计算抚养(护理、赡养)费用;

3.抚养义务人家庭月平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的,应当将家庭月平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的部分,平均计算50%,分配给每个被抚养、扶养、赡养的人。

基本计算公式为:赡养(托养、救助)费=(家庭月人均收入-2倍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成员数×50%÷需赡养(托养、救助)人数。

(八)因征地、拆迁获得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经济补偿费或者生活补偿费的计算:

1、因征地获得的一次性安置补偿费,按照家庭成员数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摊销,计入家庭收入,在可摊销月数[一次性安置补偿费÷(家庭成员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内,家庭不得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2、房屋拆迁一次性补偿费用扣除核定为购买安置房(含必要的装修)所需部分后,剩余部分按照家庭成员数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摊销,计入家庭收入,摊销月份内家庭不再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3.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获得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在扣除经核实的购买安置住房(含必要装修)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部分后,按照家庭成员数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摊销至家庭收入中,摊销期间,该家庭不再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4.获得一次性补偿的家庭,因患病、灾害等特殊情况,在可摊销的月份内提前使用一次性补偿款,确实困难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家庭财产是指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一切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

(一)家庭现金、存款、有价证券总额,未超过上年度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为“零存款”;

(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补偿车、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大型农业机械;原则上只有一辆(及以上)且价格在5万元以下(以购置税发票上应税金额为准)的车辆(船舶、工程机械、大型农业机械)的,不作为限制条件;

(3)住房;

(四)债权人权利;

(五)其他财产。

舒城天气_舒城_舒城万佛湖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企业法人”或者投资者信息,且注册(投资)资本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聘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

(二)申请领取最低生活保障前或者领取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家庭水、电、煤气、通讯费用、日常生活消费水平等连续六个月高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有本市户籍,但长期(6个月以上)在外居住,家庭收入、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

(四)法定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能力提供抚养、扶养,但不履行义务,造成家庭人均月(年)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五)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

(六)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调查其家庭经济状况,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的;

(七)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的;

(8)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转让自己应得的财产份额,或者放弃自己应得的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9)正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10)土地、林业、渔业承包经营户闲置家庭;

(十一)符合特困人员、孤儿等救助条件的人员,应当分别申请特困人员、孤儿等救助,不得重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十二)享受国家财政支持的人员;

(十三)县级民政部门规定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成员中含有重度残疾人、重病人员的家庭。申请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家庭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格:

(1)申请人家庭及法定抚养人家庭均拥有非住宅房产(非住宅房产为家庭长期居住的唯一房产的除外);或拥有一处以上住宅房产;

(2)申请人家庭拥有一辆及以上机动车(残疾人功能补偿型机动车、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或拥有购置价格在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的机动车(税额以购置税发票为准)。

第十四条 医疗困难家庭是指因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家庭。

其中,家庭成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当认定为医疗费用困难家庭: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2)患病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一栋以上商品住宅或者其他经营、生产用房的;

(3)患病后自筹资金购买、建造、翻修住房的,但必要的修缮和政策性援助除外;

(四)申请人家庭拥有一辆或多辆汽车,或拥有购置价人民币5万元及以上的机动车(以购置税发票金额为准);

(5) 极端贫困和需要帮助的人。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一)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程序按照居民申请、村(社区)受理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审批的程序执行。本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村民小组长、村(社区)或者其他人代为申请。

(2)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登记居住地在同一县(区)内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三)申请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当如实报告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履行家庭经济状况授权核实相关手续,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明、住院及出院小结、住院费用结算单据、收入证明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对于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在当地居住满5年以上的六安市居民,申请人除提供上述原件或复印件外,还应提供至少一份家庭成员的有效居住材料。有效居住材料包括居住证、纳税信息打印件、社保缴纳信息打印件、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相关政府部门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家庭成员在当地居住一定期限的材料。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应当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书面查询申请人享受当地民政政策保障的情况。

(四)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村(社区)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六条 入户调查。

(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会同村(社区)开展入户经济状况调查。每个入户调查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调查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主要通过以下方式:

1.信息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委托核实机构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及成员经济状况进行核实,出具核实报告;

2、家访调查。由两名或两名以上调查员入户了解申请人的实际居住情况、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填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由调查员和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分别签字确认;

3.邻里访问:调查员进入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或单位,了解其日常生活、就业和经济状况;

4.信函索取证据。侦查人员以信函形式向有关单位、部门索取有关证据;

5. 支出估算:根据申请人的消费支出,估算其家庭收入。

第十七条 民主评议。

(一)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村(社区)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指导下,于3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复核。民主评议以村(社区)或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对经济状况信息核实调查无异议的低保申请家庭,民主评议可以延期或暂停。

(二)民主测评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作人员、村(社区)干部、村(社区)干部成员、村小组长(社区民政专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村(社区)居民代表等组成。其中村(社区)居民代表不得少于参加测评人数的三分之一,村(社区)干部成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每个民主审议小组成员不得少于9人(审议委员人数为单数)。

(三)民主审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政策宣讲。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作人员向参保人员讲解最低生活保障领取条件、补贴办法、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读审核规则、会议纪律等。

2.情况介绍。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应当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应当介绍调查结果。

3、现场审核。民主审核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及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后进行无记名投票。

4.结论:根据审查和投票结果,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应聘人员即视为通过民主审查。

5、签字确认。民主审议应有详细的记录等材料,参加审议人员应签字确认。无论是否同意审议结论,都应将完整的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

(四)对民主评议有重大争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或者信息核实。对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但民主评议不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可以直接入户调查,并会同县级民政部门作出认定。

第十八条 公开公告。

(一)村(社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家庭经济信息核实、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审查建议,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3日。对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答复。

(ii)如果宣传期到期后没有异议,则村庄(社区)应提交申请材料,以提交最低限度的生活津贴,调查和验证家庭经济状况的结果,民主评估和其他相关材料,以供乡镇政府(开发区)进行批准。

第19条审查和批准。

(i)乡镇人民政府(发展区)应在收到审查意见和相关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准。通过集体研究。如果宣传期到期后没有异议,则乡镇人民政府(发展区)应做出批准决定,组织和归档相关材料,将其输入最低生活安全信息系统,并向县民事事务部提交为最低生活安全部门调整的人名单。

(ii)对于那些获得最低生活津贴的人,应及时签发最低生活津贴,如果批准之日起,则应从下个月发出最低生活津贴,如果对公共公告,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应重新组织和验证。

对于那些不符合要求的人,将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商,并将说明原因。

第20条长期公告。

乡镇人民政府(发展区)应公开低收入家庭的头号,覆盖范围的人数,覆盖范围,覆盖范围,收到的低收入福利的总数等等。 OME接收者,严格禁止披露与收到低收入保证无关的信息。

第21条应为获得生存津贴的生存津贴管理人员和村庄(社区)干部的直接亲属建立全面的注册系统。

如果自给自足津贴处理人员和村庄(社区)干部的近亲获得了维持津贴,则他们需要填写“为舒钦县的维持生计津贴处理人员和村庄(社区)干部的近亲的注册形式,并获得乡村政府(开发区)并将其分类为未来,并将其分类为未来,并将其分类为未来。

“生存津贴处理人员”是指参与特定处理和管理生存津贴接受,审查(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信息验证),批准和其他事项的乡镇政府(发展区)的工作人员。

“直接亲戚”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子,孙子和孙子。

第22条根据每月分配的生活津贴。它们是完整和准时分发的。

第六章每日管理

第23条:基于其人口结构和收入来源的变化,并实施机密保险,常规的检查和动态管理,为低收入家庭建立了一个为低收入家庭的分类管理系统(开发区)。

一般而言,患有严重残疾的人或严重患者的单人家庭,或者没有工作能力,没有收入

第24条乡镇政府(开发区)应对接受A和B家庭的最低生活津贴进行定期检查。

第25条如果人口,收入或财产状况的变化,应真实地报告,由村庄(社区)进行验证,并迅速向乡镇人民政府(发展区)报告。或下个月。

第26条:实施分类的援助,并将最低限度津贴家庭中的最低生活津贴提高到一定数量,同时遇到两个或更多条件的人,将根据更高的原则来确定最低限度的生活津贴,并且将不得不批准重复。

(1)对于一类人员,最低生活津贴应增加其原始最低生活津贴水平的不少于30%。

(ii)对于B类人员,应以不低于其自身最低生活津贴水平的20%的速度发出额外的最低生活津贴。

第27条的生存津贴档案应建立。

(i)批准文件。这些文件包括申请表,家用登记册,残疾证书,财产证书,相关的艰苦认证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授权信,家庭经济状态验证报告,家庭调查表,民主审查记录,公开照片,最低限度的生活津贴和批准表格,动态管理审查表,

(ii)每日管理档案,包括最低生活津贴政策文件,会议记录,工作说明,报告,摘要,批准文件,信件,最低生活津贴基金的摘要表,基金转移凭证,最低生活津贴的清单,收入增加的人员列表,其收入增加(减少),降低的人(减少),等等(减少)等人(等等)等。

批准文件由乡镇人民政府(发展区)保存。

每日管理档案由县级民事事务部和乡镇人民政府(发展区)归档并分别保存。

第28条:为低收入人士建立一个系统,以参与公共福利劳动力。

第2条:建立最低限度的生活津贴和就业的人。无正当理由的最低限度可能会减少或停止。

第7章基金管理

第30条的资金应在财政预算中包括在县民事事务部门中。

第31条应严格按照“对安武省穷人的使用和管理基本生活援助补贴资金的实施措施”(Caishe [2015]第622号)进行严格执行。

第32条如果由于受益人数量的增加(减少),县民事事务部需要调整生存津贴预算,对保护标准的调整等等。在实施年度预算期间,应根据法规根据法规根据实际情况与县金融部门进行协商。

第33条:县级金融部门应根据“ Anhui省级政府的实施意见,以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最低限度的生活安全工作”的要求来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