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环评[2024]45号
舒城市百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春秋乡百家港村水泥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舒城百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我们收到了你公司提交的《春秋乡白家岗村水泥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审查,现同意如下:
1. 项目概况及核准意见
舒城百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春秋乡白家岗村水泥制品项目位于舒城县春秋乡白家岗村,总投资200万元,主要生产工序为:钢筋调直、切割、弯曲、焊接及水泥、砂、石子、水的搅拌、成型、养护。年生产规模可达雨水井盖7万只、污水井盖7.5万只、电力井盖6万只、雨水、污水管道12万条。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环境政策及舒城县春秋乡总体规划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结合专家评审意见,从环境管理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六安市方清森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及本批复意见的要求进行建设。
二、污染防治措施要求
为保护区域环境质量不因本项目建设而降低,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通过合法渠道采购黄砂等原辅材料,混凝土用于本项目产品生产,不外售。
2、对项目废气进行有效收集和妥善处置。建设一体化生产车间,所有生产工序及原料堆场均设在封闭车间。上料、搅拌、水泥仓粉尘采用脉冲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经不低于15米高的排烟管道排放;焊接烟尘采用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排放;原料仓采用封闭式,并配备喷雾降尘设施;厂区地面硬化,修建洗车平台。对车辆运输实施道路扫路、洒水降尘等措施,减少车辆运输扬尘污染。确保上料、搅拌、水泥仓、装卸、运输粉尘、焊接烟尘的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均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20)中的标准要求。脱模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厂区内无组织VOCs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项目食堂设置油烟净化装置,油烟排放满足《饮食业燃油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标准限值要求。
3、规范厂区雨污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初期雨水、车辆洗刷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地面清洁废水、成品维修废水收集后经三级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综合利用。
4.规范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等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处置和管理;确保除尘器收集的粉尘、不合格产品、沉淀池沉积物等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将生活垃圾纳入城乡环卫一体化管理,日常处置。
5、切实对上料机、搅拌机、折弯机、切割机等噪声源实施减振降噪,封闭其生产车间,加强企业内部环境管理,规范作业行为,确保厂界环境噪声满足《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三类标准,敏感目标满足二级标准。
6、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六安市舒城县生态环境局批准的烟(尘)总量指标要求组织生产和治污,不得以任何理由超标排污总量。
3.环境管理要求
1、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名录》和《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含简证、登记),无证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竣工试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同时投入正常运行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对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2.开展自行监测工作,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皖环函[2019]805号)文件规定的监测技术规范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3、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建设单位须自觉接受我局的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内部环境管理。
四、事中事后监管
春秋乡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属地管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行业管理,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分别负责日常环境监测和监督性监测。
2024 年 8 月 14 日
抄送:春秋乡人民政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设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