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4年第二十二批(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安徽省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依据《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经对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测绘成果审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杭埠镇胡同村集体土地3.1280公顷。舒城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目的及范围
本次征地范围东至规划尚湖东路、南至枫林路、西至尚湖西路、北至老民主河。
具体边界请参阅测量和划界图。
附件:测量及划界图

本次征收土地为舒城县人民政府开发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征收集体土地的条件。该县杭埠镇尚湖西路以东局部区域土地征收开发规划已于2024年5月30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2. 土地状况
根据征地现状调查结果,项目共征收杭埠镇胡同村中英组、东风组集体土地3.1280公顷,其中:农用地1.7023公顷,其中耕地0.7550公顷,建设用地1.4257公顷。
三、补偿方式及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本次征地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安徽省实施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域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发[2023]62号)执行。其中:征收建设用地(含宅基地)采用土地评估法进行补偿安置。评估工作由舒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六安市世纪房地产评估登记代理有限公司负责实施。该公司通过实地调查、内部分析、测算等方式进行评估。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被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府密[2020]120号)执行。
(三)农村村民房屋。本次征地涉及的农村村民房屋,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密[2020]120号)执行。
本次征地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本次征地安置对象按照《安徽省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
本次征地涉及人口安置将采取货币补偿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方式。
五、社会保障措施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发〔2023〕72号)和《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符合条件社会保障对象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力社保发〔2023〕18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六安市人民政府发〔2024〕28号)等规定执行。 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剩余耕地不足0.3亩)且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纳入缴费补贴范围。对作为社会保障对象的被征地农民,发放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地的航埠镇、胡同村、中英组、东风组、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舒城区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处进行公示,并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征地实施单位为杭埠镇人民政府,由其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者、使用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办理补偿登记。自征收之日起30日内,无法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人,可以持房地产权属证明到杭埠镇人民政府(联系人:谭良良;电话:0564-8035005)办理补偿登记,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杭埠镇人民政府将书面通知被征收土地所有者、使用人补办,经通知后仍未办理补偿登记的,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事宜。
(三)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者、使用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杭州港镇人民政府(联系人:谭良良;电话:0564-8035005)提出书面意见。相关土地权利人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舒城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征地范围、面积以最终征地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杭埠镇人民政府将于2024年7月22日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者、使用人应当配合。
2024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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