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洪某某退休人员审批表及个人档案材料详情

admin 2024-07-09 184 0

大连人力保障局官网_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大连_大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事表格

2019年10月28日,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洪某某出具了《2019年退休人员核准表》。核准表显示,洪某某1976年9月参加工作,2019年1月退休,扣缴年限6年1个月,扣缴原因为“1976年10月至1982年10月间断缴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计36年4个月等。

洪某个人档案中存有1976年9月至1982年11月期间的工作材料:1976年9月11日开具的集体企业新进工人介绍信(旅工调动100号)及存根,显示洪某是经组织批准安排上岗的,选拔单位为服务队,分配单位为工业局;1982年11月29日开具的集体企业工人调动介绍信,显示洪某由原单位纺织机械厂调到机床附件厂,调动原因是“与刘某志交流”。

洪某某在瓦房店市档案中心查询到1982年11月16日的职工交流登记表,显示洪某某与案外人刘某志互换工作。洪某某所在单位为瓦房店纺织机械配件厂,1976年9月参加工作,工种为机械师、二级、底薪38.50元,企业性质为集体、固定工等。

洪某主张,上述新进工人介绍信、工人调动介绍信、工人交流登记表可以证明其于1976年10月至1982年10月期间在瓦房店纺织机械附件厂工作;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则称,上述材料只能证明原告于1976年入职、1982年调入机床附件厂,但无法证明其于1976年10月至1982年10月期间确实在纺织附件厂工作。

瓦房店市法院经审理认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退休复核工作中确立了以参保人员原始档案记录为依据,结合其他证明材料,在保证档案材料和其他证明材料完整性、连续性和合理性的前提下作出认定的基本复核原则。这一原则充分考虑了连续工龄认定复核工作的复杂性,兼顾了档案管理不严的历史原因和核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兼顾了个人和全社会的利益。

本案中,虽然洪某的原始人事档案存在部分缺失,但洪某向档案中心提交的集体所有制新职工介绍信、集体所有制职工调动介绍信、职工交流登记表等材料可以反映洪某相应时期的工作情况。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局在审批洪某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未对洪某相关材料进行充分收集、确认和审查,也未对争议期间洪某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和核实,仅以部分材料缺失为由作出涉案行政行为,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1、撤销被告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10月28日为原告洪某某出具的《2019年退休核准表》;2、责令被告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对原告洪某某的退休核准重新进行审核。

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20)辽0281行初40号行政判决,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大连_大连人力保障局官网_大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事表格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行终530号行政判决认为:

退休审批是一项政策性强、覆盖面广、实际情况复杂的社会保障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以参保人员原始档案记录为依据,结合其他证明材料,在确保档案材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的完整性、连续性和合理性的前提下,进行退休审核认定。瓦房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一审提​​交的证据显示,洪某原档案部分内容缺失,但有集体新进职工介绍信、集体职工调动介绍信等材料涉及档案缺失期间的工作情况。本案中,瓦房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针对洪某档案缺失期间的实际工作情况,调查取证、核实相关材料。

本案中,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未查明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作出被告退休审批,事实不清。原判决撤销被告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原判决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