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舒城县2023年消费者维权
十大典型案例
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一房地产开发公司违规使用不合格电梯
舒城县杭埠镇某小区共有28台电梯,电梯使用人为舒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23年10月18日,六安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出具了电梯不合格检验报告:除8台电梯不符合检验条件外,该小区其余20台电梯均不合格。五天后,即2023年10月23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小区电梯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除1台电梯外,其余27台电梯仍在使用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关于“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使用不合格电梯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当场采取了强制措施封存,并责令使用单位整改。截至2023年11月8日,当事人对上述20台不合格电梯整改后,重新检验合格,之前停检的8台电梯经检验未出现问题。县市场监管局还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罚款。
舒城县公安局查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2023年1月11日,舒城县公安局森林警务大队接到某知名酒业公司打假办工作人员口头举报,我县万佛湖镇有人销售假酒。森林警务大队通过侦查、认真排查涉案线索,在万佛湖、五县派出所配合下,成功破获“朱木兰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经查明,2022年9月,朱某、李某从毕某处购买了300余箱某知名酒,存放在万佛湖镇某小区车库内。 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朱某、李某将上述假酒以每箱280元、400元、75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销售额达6万余元,其余价值7万余元的假酒被依法查获。朱某等人明知是假酒,仍进行买卖,销售金额较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该县公安局依法查获某知名品牌假酒235箱,案值13万元,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捣毁制假售假窝点2个,有力打击了不法分子和犯罪分子,保护了消费者权益。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某香厂生产假农药案件
2023年4月5日,舒城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消费者李先生的投诉,其通过12345热线举报,称其网购的我县某熏香厂生产的蚊香,没有农药追溯码,疑似为不合格农药。农业农村局高度重视,经立案查明,舒城县某熏香厂确实在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的情况下,自行订购蚊香产品包装材料、采购蚊香生产用熏香原料,通过1688批发网店销售。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某香厂行为构成非法生产、销售假农药行为。县农业农村局对该香厂作出如下处理:1、民事责任。香厂按照消费者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各项损失500元;2、行政责任。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假农药,没收尚未销售的蚊香,并处罚款5.2万元。2023年5月再次上访投诉人时,上述处理决定已经履行完毕,不仅让投诉人满意,也避免了更多消费者受到损害。
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一村卫生室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件
2023年4月20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村卫生室进行例行检查时,在处方药货架上查获标有“海南先胜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9盒盐酸阿比多尔分散片。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清单及收据,经立案查明,该批药品为当事人3月份从先胜药业医药代表处购进,共计10盒,进货价9元,销售价10元,目前已销售1盒,违法所得1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规定,属于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 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129条规定,对其作出“没收从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的处罚。
舒城县人民法院宣判暖通空调专卖店诈骗消费者案
2021年6月26日,消费者(原告)周某与舒城某暖通专卖店(被告)签订了《格力空调供货合同》。被告以24600元的价格向原告销售一台格力雅居中央空调,并负责安装调试。2022年7月10日,原告突然发现空调不制冷、控制面板不灵敏,遂拨打格力售后服务电话。维修人员检查后认为这台空调没有保修,控制面板也不是格力原装的。原告遂向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2022年7月19日,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空调生产企业珠海格力电器有限公司对涉案空调进行鉴定。 2022年8月5日,该公司出具了《产品鉴定声明》,鉴定结论为:“上述鉴定产品不符合我公司产品标准,非我公司原装正品,为改装产品。”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不成,原告再次起诉至舒城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申请对涉案空调是否为假冒产品进行重新鉴定。上海同测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县人民法院委托进行鉴定,出具了《产品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涉案空调并非格力正品。
2023年7月1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数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1、原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被告的格力雅居中央空调退回舒城县城关镇暖通空调专卖店;2、被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拆除安装在原告家中的格力雅居中央空调; 3、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损失73800元(24600元×3);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5、驳回被告的反诉。被告遂提起上诉。2023年10月20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皖15民终277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舒城县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规范外卖店经营行为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2023年6月,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安徽省检察院大数据法制监察系统中外卖平台违法违规监管系统推送的预警线索,对我县118家外卖门店经营资质进行核查,发现存在证照不齐全、营业执照与门店名称不一致、法定代表人不一致、超范围经营等问题109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拥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超范围经营。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第一要务。食品安全事关大家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抓紧抓实。为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舒城县人民检察院向行政机关下达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相关证照监管,建立线上线下协同监管模式,注重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把食品安全监管从端到端搬到端。在相关行政机关的积极行动和检察机关的跟踪监督下,我县外卖环境得到有效整治。
舒城县市场监管局对一酒店使用不符合规定、未经登记的化妆品进行查处。
2023年5月25日,舒城县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对舒城县某酒店企业进行化妆品监督检查时,在该酒店正常仓库内发现三桶标有“合肥某日化公司生产”、规格为每桶20公斤的洗发沐浴露。其中,一桶洗发沐浴露已使用完毕,其余四桶未开封。桶上标注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均为皖XK16-114-00009。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该批次洗发沐浴露的标签标注和生产许可证安排明显不符合规定。 经查:此批大桶装沐浴露、洗发水系该酒店采购,分装于各客房供客人洗漱,共采购6桶,总价值1320元。经联合调查得知,此批洗发露、沐浴露生产厂家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未对化妆品进行备案。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化妆品,并处罚款1万元。
舒城县文旅体育局成功调解培训退费问题
2023年9月,舒城县文旅体育局接到12345市长热线转来的消费者徐先生的投诉,要求舒城县某培训机构退款。据投诉人描述,其于2023年7月在某艺术培训公司为孩子报名吉他培训,20节课费用1900元。孩子上了12节课后,与老师发生矛盾,不愿继续学习,要求退还剩余学费,但商家要求50%违约金。舒城县文旅体育局立即对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展开调查核实,经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反复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商家退还投诉人剩余8节课共计760元培训费用,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舒城县烟草专卖局查处通过快递方式销售假烟案件
2023年1月5日,舒城县烟草专卖局接到消费者徐先生举报,称有人利用快递购买假烟出售。舒城县烟草专卖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核实情况。通过排查蹲守,当天16时许,在快递站点及住处查获疑似假冒中华(硬)香烟24920支,涉案金额5.6万余元。这批香烟后经安徽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假冒香烟”。县烟草局、县公安局根据线索,追查源头,共查获假烟约94万支,案值约103万元。 该案最终捣毁了该假烟贩卖窝点,3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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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市场监管局对一房地产开发公司涉嫌虚假广告立案调查
2023年4月,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县委宣传部推送的舆情线索和安徽省信访局转来的信访信息登记表,对舒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销售房屋中涉嫌虚假广告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实:当事人于2019年12月在舒城县杭埠镇注册成立了商品房项目,项目共计10栋住宅(2栋高层及8栋别墅,共计512套住房),36栋商铺。当事人与安徽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签订了《项目销售代理合同》,委托营销公司负责该项目的营销策划、市场营销、销售现场管理及销售服务等工作。该项目于2020年3月10日开工建设,2020年8月开始销售。销售场地及当事人办公地点均在小区营销中心。售房过程中,销售人员向前来营销中心咨询的消费者介绍,该别墅一层住宅带院子,面积在40至55平米不等,业主可按照物业提供的装修方案对院子进行改造,但不能封顶建阳光房。 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2022年4月房屋交接时,一楼住宅南侧确实被60厘米高的绿植和黑色栅栏包围,各户之间也以60厘米高的绿植和黑色栅栏相隔,形成一个40至55平方米不等的院子,阳台有门通往院子。 房屋交接后,6名一楼业主按照物业公司提供的装修方案,将院内原有的绿植、栅栏改造为底座30厘米、高160厘米的黑色铝合金栅栏,并对院子地面进行硬化处理,并于2022年10月起陆续入住。然而,2023年4月19日,杭埠镇综合执法支队向上述业主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称上述业主未经批准占用公共绿地,责令其在4月26日前整改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购买一楼的业主集体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经向舒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权威答复为“根据批准的规划,小区一楼无规划院子,小区别墅一楼南侧部分用地为公共绿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20万元的行政罚款,并督促当事人与投诉业主达成调解协议:按照购房总面积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赔偿投诉人,对已整修院子的业主赔偿每户2万至2.2万元用于恢复绿植的损失。 至此,一起涉及范围广、规模较大的消费者集体投诉上访事件,在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艰苦努力和相关单位积极配合下得到圆满解决,维护了消费者权益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