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管理部门、各部门:
现将《六安市住房公积金“商对公”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认真学习,抓紧贯彻落实。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4 年 7 月 1 日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
“企对公”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为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以及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商对公贷款范围及条件
(一)“商对公”贷款是指对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时申请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性贷款),且现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用于偿还商业性贷款的公积金贷款。
(2)“商对公”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为商业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且须为房产所有人或共同所有人。
(三)申请“商对公”贷款的人员除应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申请人提前结清贷款;
2.“商转公”贷款所涉及的房屋已取得不动产证书且权属清晰,可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3、商业贷款购买的房屋的抵押权人仅为原商业贷款银行,不存在其他抵押、扣押等权利限制;
(四)原公积金集合贷款的商业性贷款部分不得转为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也不得转为公积金集合贷款。
2.“企业对公众”贷款方式
(一)先还后贷。申请人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经审核批准后,申请人自行结清商业贷款,取消原贷款抵押,重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商转公”贷款发放至申请人提供的个人账户。
(二)贷款还款方式。已申请商业贷款的申请人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经审核批准、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将“商转公”贷款发放至商业银行指定还款账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偿还商业贷款差额的,申请人应同时筹集资金偿还商业贷款。
三、“企对公”贷款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个人信用报告、近六个月的银行工资性收入对账单(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还款能力不足的需提供)。
(二)所购房屋的房地产证和反映抵押情况的房地产登记书。
3.申请人的银行卡。
(四)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原件、还款记录等相关材料。
(五)储户在异地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小程序“电子码”。
(六)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商对公贷款的贷款金额、条件、期限和利率
(1)单收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双收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一次使用比例不得超过房价总价的70%,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次使用比例不得超过房价总价的60%。
(2)申请人采用“先付后贷”方式申请“商对公”贷款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商业贷款剩余本金,并以1000元为单位四舍五入。
(三)申请人采用“贷还贷”方式申请“商对公”贷款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本金扣除两个月还款额后的剩余金额(具体金额以商业贷款银行批准的提前还款时间确定),并以1000元为单位四舍五入。
(四)贷款条件、金额计算、期限、利率等按照我市二手住房贷款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5. “商业对公众”贷款流程
1. “先还后借”方式
1.贷款申请。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可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填写,也可现场填写),到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市公积金中心业务受理人员应详细了解借款人的贷款意向、贷款用途,告知或提示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贷款受理。市公积金中心业务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个人信息和商业贷款信息的合规性、真实性,判定家庭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按规定测算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将数据录入业务系统,将相关材料扫描后上传至影像系统并送审。
3.贷款审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业务审查人员对贷款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相关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贷款金额、期限等,审查完成后报审批人员审批。
4.贷款审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业务审批人员根据审核意见和材料对贷款进行审核、批准,批准后通知贷款申请人。
5.贷款面谈。借款人筹措资金结清商业贷款、解除房产抵押。原商业贷款结清后,借款人应到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面谈,办理还贷手续。签订借款合同时,合同签订人员应核实借款人、共同申请人、房产共同所有人、担保人身份的真实性、有效性,告知相关合同内容、权利义务及其他注意事项,指导相关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按手印。面谈时,贷款业务经办人应核实原贷款结清、房产抵押解除等相关信息。
6.抵押登记。贷款申请人、房产共同所有人持抵押合同及其他相关材料,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7.贷款发放。放贷代理人核实抵押情况、业务审核人员审核后,办理放贷手续,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划入申请人银行账户。
(二)“贷还贷”方式
1.贷款申请。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可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填写,也可现场填写),到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市公积金中心业务受理人员应详细了解借款人的贷款意向、贷款用途,告知或提示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违约的法律责任。
2.贷款初审。市公积金中心业务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个人信息和银行住房贷款信息的合规性、真实性,判断家庭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按照规定测算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将信息录入业务系统,报送审核。
3.贷款审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业务审查人员对贷款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相关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贷款金额、期限等,审查完成后报审批人员审批。
4.贷款审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业务审批人员根据审核意见及材料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审批,审批通过后发给《贷款审批表》,并将贷款审批情况告知原商业贷款银行。
5.贷款确认。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凭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同意证明》和指定还款账户确定商业贷款提前还款时间及剩余本金,并通知申请人面谈。
6.贷款面谈。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房产共有人、担保人等当事人到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面谈,办理还款手续。签订借款合同时,签约人员应当核实相关人员身份的真实性、有效性,告知相关合同内容、权利义务及其他注意事项,并指导相关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按手印。
7.抵押登记。贷款申请人、房产共同所有人持抵押合同及其他相关材料,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8.贷款发放。贷款业务经营者核实抵押情况,经业务审核人员核实无误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转至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还款账户。
9、结清原贷款。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后,借款人须在3个工作日内到原商业贷款银行办理结清手续,并办理原贷款抵押注销登记。
六、“企对公”贷款业务启动与暂停
为防控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按照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防控有关要求,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运行及变化情况,建立“商对公”贷款动态启停机制。当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低于90%且出现资金净流入时,启动“商对公”贷款业务;当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超过90%且出现资金净流出时,启动二级预警,暂停“商对公”贷款业务。
七、还款方式
如果借款人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则可选择以下两种还款方式之一: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等额偿还本金和利息。计算公式为: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逐月减少。计算公式为:
(其中 n 是当前期间数)
8.贷后管理
贷款档案及贷后管理按照《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档案管理制度》和《六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贷后管理制度(试行)》执行。
九、其他注意事项
(1)异地存款人员申请贷款应当增加担保人。
(2)自愿缴纳公积金人员申请贷款的,其月公积金还款额应低于月公积金缴纳额。
(三)申请人还款能力计算公式为: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申请人家庭月收入-其他类型贷款月还款额)×50%。
(四)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六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0564-12329
市政管理部:0564-3376112
霍邱县管理处:0564-6080320
金寨县管理处:0564-7065588
霍山县管理处:0564-5038501
舒城县管理处:0564-8622144
晋安区管理部:0564-3922550
裕安区管理部:0564-3260965
叶集区管理部:0564-2770899
c:a:f:8:f:6:2:e:5:d:6:7:f:e:3:2:b:2:5:1:9:5:1:b:9:d:a:0:6:4:8:1商转公贷款业务操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