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2月29日,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在春运道路运输市场执法检查中,查获一辆未按许可路线行驶的客运车辆。

经查:2月29日上午8时许,刘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黄湾N81XXX在舒城县第三中学附近停靠。交通执法人员发现,该车客运路线起止点均为六安至常熟,途经G312及合宁、宁常、沿江高速,不包括舒城县。
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依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客车所属客运公司作出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客运驾驶员刘某违反诚信考核规定记5分。(李军 马雪松)
相关法律法规:
《道路客运和客运站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客运汽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止点、日最低班次和登记的线路运营,并在起止点的客运站和中途站点接送旅客。
第九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客运班车未在核准的客运站停靠或者未按照规定线路、日最低限度班次运营的;
(二)加班班车、替班班车、区间班车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路线、站点运营的;
(三)擅自转乘他人运输的;
(四)在旅客运输过程中擅自更换运输工具的;
(五)未向原许可机关报告,终止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六)包车行驶时无有效包车客运标志、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载明的事项行驶、路线终点不在车辆登记地点或者招揽包车合同约定以外的乘客的;
(七)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8)未按照规定在出发前向旅客告知安全事项的。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第九条规定: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行积分制,考核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20分,自道路运输驾驶员首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计算。一个考核周期结束时,诚信考核等级确定后,该考核周期积分清零,不结转到下一个考核周期。
根据道路运输驾驶员违反诚信考核指标的情况,一次性计算的分值分别为:20分、10分、5分、3分、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