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生产“地标”茶并侵犯注册商标权,安徽舒城县发布两起典型案例

6月19日,安徽省舒城县政府网公布了两起典型的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地标”茶叶生产不合格、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等,企业均受到行政处罚。
两起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1.某农业综合开发公司侵犯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霍山黄芽”案
案情基本情况:我局拨打12345热线,有消费者反映,其在网络平台购买的茶叶(霍山黄芽)不具备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霍山黄芽”的资质,我局决定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安徽省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及生产场地位于舒城县孝田镇某村,该公司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有效。该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品种明细表中载明的品种明细中未包含“霍山黄芽”的生产及包装;该公司生产的“霍山黄芽”茶叶是从霍山某茶叶有限公司(位于霍山县)购入散茶,购入后在舒城县孝田镇生产场地进行包装,并加贴产品标签及“霍山黄芽”标识。
处罚决定:当事人在舒城县小田产地生产、包装的茶叶标签上使用“霍山黄芽”商品名称,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分析:“地标”产品是指产于特定地域的产品,其品质、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由产地的自然和人文因素决定。经审定后以地理名称命名的产品,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原料来自“地标”产品产地,就是“地标”产品。“地标”的使用也应经过申请、批准、审查、公告后方可使用,且只能由“地标”产品指定保护区内的企业申请。
二、某网络工程公司侵犯“威斯豪”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基本情况:我局接到芜湖某家具销售公司投诉,称安徽某网络工程公司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汇彩商城平台上使用“微少”牌商标进行宣传和交易活动,请求我局依法处理。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立案查处。
经查,“威少”(文字)商标注册人为芜湖市一家家具销售公司,商标注册证号为24820804、32737647,注册商标有效期分别为2028年6月20日、2029年6月13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办公家具、家具、木箱或塑料箱、工作台、竹木工艺品等商品上。当事人在汇彩商城的企业宣传网页及交易合同中使用了“威少”字样,涉案23件带有“威少”标识的商品系从其他未标注品牌的同类产品生产厂家购入并在汇彩商城进行销售,当事人在网页及合同交易文书上使用“威少”字样,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
处罚决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舒城县市场监管局对网络平台销售的侵权商品进行查处,规范了网络平台商品交易行为,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在网络平台开展商品交易的企业起到了警示作用,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商品交易行为,都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