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人民政府 2023 年第 45 批次城镇、村庄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admin 2024-06-21 192 0

根据《舒城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初步公告》(舒政密[2023]143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舒城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了2023年第45批城镇、村庄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具体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 收集范围

拟征收舒城县杭埠镇宝井村等8个村集体土地7.4349公顷,其中:

地块1涉及杭埠镇宝井村、五联村,占地面积0.0574公顷;

地块2,涉及杭埠镇胡同村,占地面积0.0129公顷;

地块3,涉及杭埠镇宝井村,占地面积0.5184公顷;

地块4,涉及杭埠镇宝井村,占地面积0.2857公顷;

地块5涉及杭埠镇孙圩村,面积0.7970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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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地块涉及杭埠镇孙圩村、胡同村、龙安村,占地面积2.2552公顷;

地块7,涉及杭埠镇胡同村,占地面积0.0105公顷;

第8地块涉及杭埠镇龙安村、孙圩村,占地面积0.5114公顷;

9号地块,涉及杭埠镇胡同村,占地面积0.7459公顷;

10号地块涉及杭埠镇六丛村,面积0.3113公顷;

第11号地块涉及杭埠镇龙安村,面积1.3204公顷;

12号地块涉及杭埠镇六丛村,面积0.2482公顷;

13号地块涉及杭埠镇潘湾村、六丛村,面积0.2259公顷;

14号地块涉及杭埠镇朱柳圩村,面积0.1347公顷。

具体征收范围以测绘地图为准,实际征收土地的面积和类型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最终批准为准。

二、收集目的

征收土地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大型开发建设,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实施征收的情形。

三、补偿方式及标准

货币补偿。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域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发[2023]62号)执行;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安政密[2020]120号)执行。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对被征收土地影响的农业人口的安置,采取货币补偿与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舒政[2007]27号)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后,土地全部丧失或者实际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以村民小组为基准),以及被征收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收农民,应当纳入被征收农民参保范围。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和社保基金筹集标准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本级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和社保基金筹集标准的通知》(六政密〔2020〕133号)执行。

五、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告期为30天。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者、使用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涉及征收的乡镇政府征迁部门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完成补偿登记的,由相关部门根据现状调查结果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