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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舒城县G346(舒岔至庐江东塘池段)升级改造项目(一期)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计划》的通知
树岔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县级单位:
现将《舒城县G346(舒岔至庐江东塘池段)升级改造项目(一期)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舒城县346国道(舒岔至庐江东塘池段)升级改造工程(一期)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计划
2024 年 5 月 22 日
附录
舒城县G346(舒岔至庐江东塘池段)升级改造项目(一期)集体土地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因舒城县G346(舒岔至庐江东塘池段)升级改造工程(一期)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1. 项目范围
树岔镇三拐村部分区域位于项目道路红线范围内。
二、项目实施单位
树岔镇人民政府为项目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实施房屋拆迁与补偿安置。
3. 合同期限
2024年5月22日至2024年6月30日。
四、补偿对象的合法性的确认
(1)被拆迁房屋的权属、性质、结构、面积、地上附着物、树木等,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确权小组现场认定。
(2)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项目范围确定后,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以及蔺草、蔺苗、抢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给予补偿。
五、安置方式及补偿标准
1. 放置方法
本项目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统拆自建、实物安置、货币补偿或房券安置的方式实施,具体方式由被拆迁户自行选择。选择实物安置、货币补偿或房券安置后,被拆迁户不再办理宅基地或经济适用住房。
1、被拆迁户选择自建房屋的,应当坚持“一户一房”原则,户均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安置点位置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严格履行农房建设审批手续。
2、被拆迁户选择实物安置的,政府提供安置房,安置房位于县城永安安置小区。被拆迁户可选择人均面积4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安置房。人均基本安置房面积30平方米,购买价格1240元/平方米;优惠安置房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购买价格2650元/平方米;超出面积的,按安置房评估市场价结算。被拆迁户可享受一次性安置房公用面积优惠。
3、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户,即符合安置条件且自愿放弃安置的被拆迁户,除按照现行规定的标准对被拆迁房屋给予补偿外,对被拆迁户经认定的现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给予每人4.5万元一次性货币补偿,对全户给予2万元一次性货币补偿。
4、被拆迁户选择使用住房券安置的,确定安置人口,人均面积为45平方米,对比当地或附近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扣除165元/平方米的土地出让金、150元/平方米的土地征收出让金和相应的结构性差价,将余额折算成货币金额,由政府向被拆迁户发放同等金额的住房券。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人均45平方米的,按照人均45平方米安置,超出部分按照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结合新值进行现金补偿; 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足人均45平方米的,经被拆迁户申请,可增加安置建筑面积至45平方米,增加面积部分按框架结构补偿基准价(1240元/平方米)结算。被拆迁房屋装修装饰、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是否纳入住房券金额,由被拆迁户自行决定。被拆迁户领取住房券后,可在全县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
5、安置人口确认
(1)安置人口确定截止日期为2024年5月22日。
(2)安置人口认定:凡属于本次拆迁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宅基地分配权利的,安置人口认定应当符合我县农村法规和民俗。安置人口由户籍申请,经村委会审核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由项目实施单位统一认定。
(2)对一户拥有多套住房的,拆迁完毕后予以安置。
(3)拆迁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征密[2020]120号)执行。
(四)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经认定不属于违法建筑的,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征密〔2020〕120号)规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六、过渡方法
(一)采取自行过渡方式临时安置的,被拆迁户选择统拆自建安置方式或放弃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被拆迁户选择住房券安置的,应当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被拆迁户选择实物安置的,应当支付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过渡期自被拆迁户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领取钥匙之日起计算。
(三)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密〔2020〕120号)规定执行。
对选择拆迁重建、实物安置和住房券安置的,给予两倍搬迁补贴。
七、奖励
(1)凡被拆迁户在规定的签订期限内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按主屋建筑面积享受40元/平方米的绩效奖励。
(二)所有被拆迁户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均可享受按主房建筑面积最高120元/㎡的提前签约奖励。第1日至第20天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奖励按100%计算;第21日至第40天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每逾期一天,按照第20天的奖励标准,按法定建筑面积减少奖励6元/㎡;第40天后签订合同的,不给予奖励。
(三)履约奖、提前签约奖的获得对象为各住宅用地块上的主力房拆迁户。

8. 工作程序
1、宣传动员:项目实施单位开展项目范围内补偿安置政策的宣传、解释。
(二)调查登记。项目实施单位应组织对项目范围内房屋的权属、性质、结构、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拆迁户应予以配合。拆迁户不予配合,造成估价不准等后果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调查结果将向项目范围内的拆迁户公布,拆迁户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调查结果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组织复核并公布复核结果。
(三)评估。本项目范围内拟建安置房的评估市场价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进行评估,评估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
(四)补偿与安置。
1、被拆迁户在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结算补偿费用。
2、拆迁户在搬迁过程中,不得损坏已纳入补偿范围的房屋结构、门窗等,由此造成的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由拆迁户自行承担。
九、其他
(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依法办事、按规章办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凡与拆迁补偿有关的政策规定和补偿结果,均应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并公布,接受监督。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拆迁户以欺骗手段获取补偿安置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鼓励举报,核实后奖励。对实名举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且为第一举报人的,经核实举报属实的,对第一举报人给予追回经济损失金额10%-20%的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县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0564-8670522。
(四)本方案仅适用于本项目所在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若本方案内容与此前我县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