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以寻衅滋事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一)信访事项已办结或者信访事项已受理并在处理期限内,信访人仍重复信访或者通过信函、网络信访等方式对同一事项多次恶意投诉且不听劝阻的并拒绝改正。
(二)通过进省进京跨级上访,或者采取买票、威胁进省进京等直接或者间接方式施加压力,经劝阻拒不改正的相关单位工作人员。
(三)以信访为名,在机关、单位的办公场所、公共场所及其周围非法聚集,围攻、袭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碍交通,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妨碍机关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
(四)在信访场所逗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遗弃在机关、单位、信访场所的。
(五)唆使、串通、胁迫、诱导、教唆他人、操纵他人参与跟踪、骚扰、越级走访的; 为他人组织、资助或提供交通,以协助他人跟踪、骚扰或越级访问; 利用信访或者借信访代理名义牟利,干涉社会管理事务,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信访人利用走访形式反映法律和涉诉信访问题,不服从政法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报告,越级上访、骚扰信访,扰乱社会秩序的;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法律文书生效后或者案件尚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拒绝通过法定救济途径解决,越级上访、纠缠的,扰乱社会秩序。

(七)威胁自杀、自残、攀爬建筑物等高危场所,或者威胁实施杀人、纵火、爆炸、投掷危险物品等行为的。
(八)以信访名义,在各级机关、单位和公共场所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进行静坐、停留、张贴、散发信访材料,喊口号、着制服、打横幅、焚烧物品、损坏公私财物等行为。
(九)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通过网络、电话、短信骚扰、骚扰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等。以包围、纠缠、非法侵入他人家中等方式威胁、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十)通过微信、微博、抖音等网络传播媒体编造、散布、转发、发布信访事项虚假信息或者发表不当言论,以及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技术支持等协助的。
(十一)擅自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或者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的。
(十二)以拜访、跟踪威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索取公私财物的。
(十三)其他借信访名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一)聚众或者以暴力方式攻击、围攻党政机关,以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制刀具等危险方式上访、寻衅滋事以及煽动的、煽动、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特殊群体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利用“两会”、“7月1日”、“10月1日”等国家重大活动和重要时间节点,赴全省北京跨级上访,或前往北京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在党和国家领导人官邸、国家重大活动场所、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中央军委大楼、国家机关办公场所等非信访接待场所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给地方政府施压的中央各大新闻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宾客住宿等
(三)上诉得到合理解决并结束法律诉讼后,或者签署调解法律文件、和解、撤销申诉的承诺书并接受相应赔偿后期间,信访人继续恶意投诉、骚扰、滋事,严重扰乱公共场所、机关、单位。 的工作秩序。
(四)信访人有上述以信访合理为由应当打击的非法上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诉人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将申诉人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郑重提醒:公民应理性、依法提出信访。 不得支持、参与、散布信访违法犯罪行为。 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对违法上访的,将依法处理。 、违法犯罪记录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在个人信息中。
宣布。
舒城县人民法院
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舒城县公安局
舒城县司法局
舒城县信访局
2022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