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舒城县人民政府征地初步公告(2023年第45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舒城县人民政府计划于2023年开展第45批城乡建设用地征收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集范围
拟征用舒城县航步镇宝井村等8个村集体土地7.4349公顷,包括:
1号地块涉及航埠镇保井村、五莲村,面积0.0574公顷;

2号地块涉及航埠镇胡同村,面积0.0129公顷;

3号地块涉及航埠镇宝井村,面积0.5184公顷;

4号地块涉及航埠镇宝井村,面积0.2857公顷;

5号地块涉及航埠镇孙伟村,面积0.7970公顷;

6号地块涉及杭埠镇孙伟村、胡同村、龙安村,面积2.2552公顷;

7号地块涉及航埠镇胡同村,面积0.0105公顷;

8号地块涉及航埠镇龙安村、孙伟村,面积0.5114公顷;

9号地块涉及航埠镇胡同村,面积0.7459公顷;

10号地块涉及航埠镇刘丛村,面积0.3113公顷;

11号地块涉及航埠镇龙安村,面积1.3204公顷;

12号地块涉及航埠镇刘丛村,面积0.2482公顷;

13号地块涉及航埠镇盘湾村、刘丛村,面积0.2259公顷;

14号地块涉及航埠镇朱六围村,面积0.1347公顷。

具体采集范围以勘察和界线图为准。 本次实际征收土地面积和土地类型,最终报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2. 收集目的
实施交通基础设施、区域开发建设等征用土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
三、土地现状调查安排及要求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土地的乡、村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土地的现状进行调查,查清被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土地类型。拟征收土地的面积和面积,以及农村住宅、其他地面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和权属。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权人应当配合确认调查结果。 调查期间,将同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邀请征地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委会等利益相关者积极反馈。
4、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有关部门已暂停相关登记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建、抢建; 违反规定的,抢建抢建的,不予补偿。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别公告。
2023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