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东家金田企业发展总公司学历造假被判赔4.5万

admin 2024-02-27 294 0

新华网上海频道11月12日消息:高管离职一年多,被原雇主上海金田企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金田公司)起诉,原因是其学历造假。

金田公司要求这两名员工承担公司委托的调查费12965元,退还公司因简历造假而多付的工资45000元,并赔偿公司损失361000余元。

近日,静安区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员工个人能力而非简历支付工资。 据此,对金田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公司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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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辞职高管伪造简历

金田公司称,2006年2月至6月期间,金田公司聘用了唐某、王某。 唐某的简历显示,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曾就职于上海施特菲贸易公司、上海后石国际时装有限公司、上海后石时装有限公司、香港华迪国际企业-华迪百货有限公司等公司。但该公司调查显示,校档案馆回应称,“唐某从未在我校(交大)学习过,或虽在我校学习但未能正常毕业”。

至于上述公司的工作状况,完全不属实。 要么这些公司在他们工作时尚未成立,要么根本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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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王先生身上。 王某提供的简历称,他在东都国际集团公司工作了2年零5个月,但实际上只工作了5个半月。 简历上写着他负责苏州“金星大厦”项目的托盘更新工作,但实际上他只负责收尾工作。 更重要的是,王声称自己负责“枫桥酒店公寓开发项目和集团范围内的工程管理”,但事实上,该酒店公寓是在王离开集团16个月后才开始建设的。

离职员工:

调查材料属于单方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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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田公司认为,王某、唐某提交的简历和工作经历存在伪造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公司知情权。 两名员工被要求承担公司委托的调查费12965元,退还公司因虚假简历多付的工资45000元,并赔偿公司损失361000余元。

唐、王辩称,金田公司对材料的调查是单方面行为,是在他们离开公司后进行的,属于恶意行为。 认为,如果企业对聘用简历有疑问,可以在入职前、试用期内或聘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田公司支付给唐某、王某的工资是根据其工作能力和劳动情况确定的。 雇主根据员工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验来招聘员工,而不是仅仅依靠员工自我报告的简历。 金田公司如对招聘员工的简历有疑问,也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或调查。 即使公司调查的事实成立,起诉要求返还工资也是没有道理的。